能源企業ESG 行業標準等成果在2025中國能源研究會年會發佈,專家共議能源合規管理與法治建設

發佈時間:2025-12-05 | 來源: | 作者: | 責任編輯:白玥


12月3日,2025中國能源研究會年會在京舉辦。能源金融與法律分會具體負責組織編制的《能源企業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披露指標體系與評價導則》行業標準發佈、《面向“十五五”能源綠色低碳發展》主題報告、能源合規管理與法治建設圓桌對話等活動成功進行,産生了良好和廣泛的影響。其中,“能源合規管理與法治建設圓桌對話”由能源金融與法律分會承辦,自然資源保護協會協辦。


為響應國家“雙碳”戰略,推動能源行業綠色轉型與可持續發展,中國能源研究會牽頭制定了行業標準《能源企業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披露指標體系與評價導則》(DL/T 2971-2025)。該標準已于2025年10月22日獲國家能源局批准發佈,將於2026年3月28日正式實施。

此項行業標準由中國能源研究會、中國中煤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國網英大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國網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華電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大唐集團有限公司、華潤電力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萬家綠色信用評級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超高壓輸電公司、南方電網電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能源研究院、南網碳資産管理(廣州)有限公司、中國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山高新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固德威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港華智慧能源有限公司、新奧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長江三峽集團實業發展(北京)有限公司等多家能源央企、研究機構及領先企業共同起草,由中國能源研究會團體標準升級而來,歷時15個月完成,具備高度的科學性和行業適用性。該標準設置了包含37項定量指標和43項定性指標在內的共80項評價指標,其中定量指標權重佔80%,旨在構建一套科學、系統、客觀的能源企業可持續發展(ESG)表現評價體系,最大限度減少主觀評判影響,適用於企業可持續發展(ESG)資訊披露、報告編制及第三方評價。


為推動標準實踐應用,中國能源研究會能源金融與法律分會聯合專業評級機構,對境內632家能源領域上市公司進行了可持續發展(ESG)評價,並於2025年9月發佈了《2025中國能源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ESG)評價報告》及前200強名單(見附件)。長江電力、新奧能源、陽光電源等27家公司獲評最高“A”級。

為進一步引導市場投資與企業發展,中國能源研究會正與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合作編制“國證能源可持續發展指數”(暫定名)。該指數以2018年6月29日為基日,聚焦主營業務涉及傳統與新能源的上市公司,初步篩選50支樣本證券,總市值約5.49萬億元。歷史回溯數據顯示,該指數在累計收益和年化收益率上均顯著優於中證全指能源及滬深300指數。

入選該指數有助於提升企業的行業聲譽、市場形象與資本市場競爭力,併為拓寬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創造條件。根據工作安排,該指數計劃于2025年12月中下旬正式發佈。後續,相關機構將聯合推出對應的指數基金(ETF)産品,以期引導資本投向,助力能源行業可持續發展和“雙碳”目標實現。

週年回望:《能源法》實施成效在多維度顯現

2025年,我國能源領域基礎性、綜合性法律《能源法》正式實施已近一年。值此關鍵節點,北方工業大學能源法研究中心主任陳興華在《<能源法>頒布一週年:成效、挑戰與企業合規應對之道》主題報告中指出,《能源法》經歷漫長立法過程後頒布實施,其奠基性和引領性成效正在四個維度逐步顯現:

首先,權威宣示作用突出。《能源法》將能源轉型目標、體制轉型、市場與法治等頂層設計以法律形式固化,極大地提振了行業信心,為能源革命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依據。

其次,驅動系統性制度重構。《能源法》作為上位法,有力推動了配套法規規章的制定與修訂。一年來,國家能源主管部門依據《能源法》,密集出臺或修訂了涉及新型電力系統、綠色電力證書、電網公平開放、油氣管網設施開放、能源數據安全、信用體系建設等一系列重要規範性文件和部門規章,能源法律制度體系正在加速完善。

再次,監管實踐積極響應。各級能源監管機構圍繞保供、市場建設、公平開放、安全民生等重點,將《能源法》精神融入年度監管工作要點,並針對電網、油氣管網公平開放等關鍵領域開展專項監管,推動了法律規定的落地。

最後,司法實踐開始探索。司法領域已出現援引《能源法》原則和精神作為説理依據的案例,標誌著《能源法》開始進入司法視野,為通過司法途徑保障能源轉型提供了新的可能性。

在肯定成效的同時,陳興華指出了當前面臨的挑戰。一是法律實施具象化難題。《能源法》部分條款較為原則,如何轉化為執法部門可操作的具體規則、司法機關可適用的裁判依據,是當前的一大挑戰。二是監管體制有待進一步理順。能源監管在“政監合一”的框架下,如何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明晰職責邊界,仍需探索。三是配套法律法規修訂任務艱巨。《能源法》的出臺倒逼《電力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節約能源法》等傳統單行法的修訂提速。然而,修訂過程面臨如何融入新理念、平衡各方利益、設計可操作制度等多重復雜問題。

面對《能源法》帶來的新環境,陳興華提出,企業合規管理應實現從基礎風險規避到戰略引領的進階:

——基礎層:築牢經營底線。繼續做好安全生産、合同管理等合規,同時重點關注《能源法》時代凸顯的新領域,如反壟斷與公平開放(尤其對自然壟斷環節企業)、碳合規(環境治理與碳治理體系融合)、數據安全合規等。

——進階層:讀懂信號,重塑戰略。企業需敏銳解讀法律釋放的政策信號,將其融入戰略規劃。例如,防範自然壟斷環節利用優勢向上下游延伸、可再生能源補貼退坡趨勢、消費側革命(綠色消費)、能源系統融合整合、鼓勵多元化投資等方向,從中發現新的商業機遇。

——終極層:鍛造核心競爭能力。不同企業需找準定位。競爭性環節企業應探索創新的商業模式,自然壟斷環節企業需聚焦主業。國有企業需在法律框架內平衡“穩”與“創新”,民營企業在綠色消費、替代能源等細分領域開拓空間。在嚴格的法律框架內完成最具創新性的佈局。

能源法治功能與未來建設方向:確定性、系統性與國際視野

“能源合規管理與法治建設圓桌對話”環節由中國能源研究會首席專家、能源金融與法律分會副主任委員辛緒武主持。中國能源建設集團財務有限公司風險管理與法律事務部副經理李一彧,天合富家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總法律顧問史卜一,ICC爭議解決業務(北亞)副主任張安然,中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能源與自然資源法律中心主任唐明,自然資源保護協會環境法與治理項目主任吳琪,圍繞能源轉型司法實踐、法治功能與未來建設等方面展開了熱烈討論。

在司法實踐方面,唐明基於多年審判與律師經驗指出,讓《能源法》在司法中有效適用,需要法律界和能源行業共同努力,將原則性法律與具體單行法、規範性文件結合,使法官理解行業背景和專業特點。同時,他強調了專家調解、行業調解在化解複雜能源糾紛中的重要作用。

李一彧和史卜一分別從傳統能源企業和新能源企業視角分享了合規實踐。李一彧強調,面對動態擴展的合規邊界(如納入碳管理),企業需建立“大合規”體系,將合規要求前置融入戰略與項目初期,並積極參與行業規則制定。史卜一指出,光伏行業在政策驅動和激烈競爭下,面臨市場無序競爭、專利糾紛、地方保護主義、拆遷補償標準不一等典型合規問題,呼籲加強立法以保障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張安然分享了國際能源仲裁的新趨勢。他指出,除傳統工程與貿易爭議外,能源安全、制裁相關爭議日益突出。仲裁因其靈活性、專業性(當事人可選擇行業專家作為仲裁員)和跨境執行力優勢,成為解決國際能源糾紛的重要方式。他建議中國企業在國際合同中重視爭議解決條款的設計,考慮納入多層次解決機制(如調解、爭議評審委員會),並關注仲裁地和適用法律的選擇,以更好維護自身權益。

自然資源保護協會環境法與治理項目主任吳琪系統闡述了法治對能源轉型的推動作用:一是提供確定性、穩定性和長期預期,引導長期投資;二是通過明晰微觀主體權利義務邊界,定分止爭,保護創新成果;三是通過具體制度安排(如消納保障、促進綠色消費)系統引導和支援綠色可持續發展。

對於未來中國能源法治體系建設,與會嘉賓形成了多項共識與期待:

一是綠色化、市場化、系統化。立法應緊緊圍繞保障能源安全、促進綠色低碳轉型、提升治理效能的目標,推動可再生能源從政策扶持走向市場引領,併為新技術、新業態預留空間。

二是提升立法前瞻性與平衡性。希望立法能更多吸收行業最佳實踐,平衡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等各方市場主體利益,並增強對國際貿易壁壘、制裁等外部風險的應對能力,為中國能源企業“走出去”提供法律支撐。

三是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與協同性。在《電力法》等單行法修訂中,應細化《能源法》的原則規定,設置明確的罰則,增強法律剛性。同時,加強不同法律、政策之間的協同,形成立法、監管、司法、執法的合力。

四是鼓勵行業深度參與。呼籲技術專家、産業界人士更積極地參與立法徵求意見過程,提供不可替代的專業視角,使法律更接“地氣”。

五是關注新興交叉議題。法律需對新能源入市後的市場重構、人工智慧在能源領域的應用與治理、能源轉型的公正性等新命題作出前瞻性回應。

本次圓桌對話深刻揭示,《能源法》實施一週年來,已初步發揮其頂層設計與系統引領作用。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推動《能源法》落地生根,需要立法者、監管者、司法者、企業以及行業專家共同努力,構建一個更加完善、高效、具有前瞻性的能源法治體系,從而為我國能源革命和“雙碳”目標的實現夯實法治根基,在全球能源治理中貢獻中國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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