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是走司法鑒定,光鑒定費就是剩餘建房款的兩倍呢。”在雲南普洱景谷傣族彝族自治縣綜治中心,承辦法官道出了案件的難點所在。
2022年,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攬了被告的住房建設工程。工程接近尾聲時,雙方卻在施工費用的支付問題上産生了分歧,最終訴至法院。承辦法官接手案件後,深入剖析案情、實地考察現場、細緻梳理證據,精準鎖定爭議焦點。
原來,在施工初期,雙方出於信任簡化了合同約定,工程管理過程中又缺乏詳細記錄,致使施工費用的計算沒有明確依據。若依照常規訴訟程式處理,或許需要進行多次司法鑒定以明確費用,這不但會增加雙方的訴訟成本,還可能使矛盾進一步加劇。涉案房屋其實已具備入住條件,但由於糾紛長期未解,被告全家堅持“糾紛未了不入宅”。這讓法官意識到,此案的解決不能僅停留在法律裁決層面,更要從根源上化解衝突,著力修復受損的社會關係。
基於這樣的考量,法官秉持“調判結合、調解優先”的原則,通過“綜治中心+法院+村社”協同解紛模式,與綜治中心工作人員、村社幹部、雙方當事人及親屬來到房屋現場開展調解。
“建房不容易,本該高興的事情何必鬧得這麼僵,你們雙方都換位理解下,當下重要的是儘快化解矛盾,重新開始生活,讓老人能在新房安享晚年。”法官運用專業法律知識解析合同效力,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同時借助綜治中心和村社幹部熟悉鄉土人情的優勢,結合鄉規民約與公序良俗,從情理層面多角度勸解。在法官的引導下,雙方逐漸放下對立情緒,開始從家庭長遠生活和鄉村鄰里和睦的大局出發尋求共識。
最終,雙方達成和解,被告當場支付了剩餘建房款,糾紛圓滿解決,實現了從“對簿公堂”到“握手言和”的轉變。這種“即調即履”的高效司法實踐生動詮釋了新時代的“楓橋經驗”,既解開了“法結”,又解開了“心結”。(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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