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法院:“穿透式審判+提示函發放”助力行政執法規範化

時間:2025-03-26來源 : 中國網作者 : 佚名

當葡萄園遇上施工揚塵減産,多方主體“連環甩鍋”怎麼辦?雲南省西雙版納州景洪市人民法院通過“穿透式”審判+發放《風險提示函》雙管齊下的方式,為農戶討回公道的同時,還給行政機關“精準開方”。

一場施工揚塵污染引發的爭議

岩某的葡萄園位於景洪市某鄉鎮,該鄉某項目建設施工期間,由於施工方未做好防塵防污染工作,導致葡萄園大幅減産,收入虧損。2023年,當地鄉政府代表受污染影響的村民向景洪市農業農村局申請受污染評估,並向項目主管部門的某行政單位發出索賠函件。某行政單位予以《復函》,稱項目提升地方經濟發展,不作因施工灰塵造成的減産補償。因問題未能得到解決,為維護自身的權益,岩某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程層層轉包,多方主體連環推責

經法院查明,此工程涉及四家主體(以下為化名):甲公司(發包→)乙公司(轉包→)丙公司(轉包→)丁公司。工程存在違法轉包行為,丁公司為實際施工方。

在抗辯過程中,甲乙丙三家公司均提出自身並非施工單位,不是侵權人,未實施侵權行為,不應對岩某的損失承擔責任。那究竟誰該負責呢?

“穿透式”審理,破解“多主體推責”難題

面對層層轉包的“責任迷宮”,承辦法官依託證據鏈精準鎖定侵權主體,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明確監管義務以及環境保護責任不因轉包行為而轉移。

根據各方提交證據證明,因項目施工産生灰塵造成岩某財産損失的事實存在。丁公司作為實際施工方,對葡萄園的損失負有直接責任,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後果。而乙、丙兩家公司作為工程的承包方、轉包方對工程項目負有管理和監督義務,且違法轉包行為增加了施工管理的混亂和風險,應承擔連帶責任。最終,景洪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丁公司賠償岩某損失8萬元,乙、丙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判決下達後,景洪市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對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某行政單位《復函》中不遵照法律規定的不嚴謹表述發放了《風險提示函》,通過“開藥方”的方式,助力行政執法規範化。

既要判案,更要治本。下一步,景洪市人民法院將持續通過司法審判“小切口”,推動行政機關“大變革”,以司法之力強化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意識和能力,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景洪市人民法院供稿)

(責任編輯: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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