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新能源汽車保有量的大幅增長,其配套設施建設也相應帶來了一些新的法律問題。近日,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個舊市人民法院成功審結一件因在地下停車庫安裝充電樁引發的糾紛。
原告係個舊市某小區的業主,依法取得該小區地下車庫一固定停車位的不動産權證,為便於給自己所購入的新能源汽車充電,便想要在車位上安裝充電樁。經向供電部門諮詢,個人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需所在小區的物業公司提供允許安裝的證明材料,原告便與物業公司進行溝通對接,請求物業公司出具相關材料。不料,物業公司以小區車庫所配建的基礎設施不能滿足充電樁安裝條件等情況為理由,拒不配合出具材料。
經多次協商無果,原告遂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物業公司提供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的相應協助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作為新能源汽車應用推廣的重要舉措,國家部委、雲南省、紅河州發佈的相關規範性文件均規定業主在自有停車位上申請安裝充電設施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支援和配合。被告物業公司應當積極響應國家節能減排舉措,在業主申請新能源充電樁安裝時予以配合、提供便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業主基於對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無償利用屋頂以及與其專有部分相對應的外墻面等共有部分的,不應認定為侵權。但違反法律、法規、管理規約,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原告作為小區業主,依法取得小區停車位的不動産權證,具有專有部分使用的權利,有權根據生産生活需要,合理合法地對停車位進行使用。因此,原告在自有的停車位為新能源汽車安裝充電樁,既是作為業主正常行使合法權利的行為,也符合綠色環保的理念。即使在安裝充電樁時因布電線等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的規定或影響小區其他業主的共同利益,原告有權合理利用小區建築物的共有部分。
《關於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第六條規定:“發揮物業服務企業積極作用。在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安裝過程中,物業服務企業應配合業主或其委託的建設單位,及時提供相關圖紙資料,積極配合併協助現場勘查、施工。”《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示範文本》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對於自用樁,供電企業會同用戶或其委託的電動汽車企業、小區物業到現場進行用電及施工可行性勘察……”所以,充電樁的安裝所涉及的用電條件、消防安全等問題應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據現場勘察情況進行後續判斷,物業服務企業履行協助義務僅是安裝充電樁的必要步驟,被告不得以充電樁安裝可能存在安全隱患或其他事由為由,消極對待甚至阻撓安裝充電樁的正當要求,而應依法依規積極配合履行相應的協助義務。
綜上,法院判決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後,雙方均未提出上訴。(尹泰喬、個舊市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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