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法院發佈打擊虛假訴訟、拒執行為典型案例

時間:2024-07-08來源 : 中國網作者 : 佚名

執行工作是實現公平正義的“最後一公里”。近年來,雲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宣威法院”)聯合檢察、公安、司法等部門開展依法打擊虛假訴訟、拒不執行行為專項行動,攻克執行工作中的難點、堵點、痛點,切實解決人民群眾“急難愁盼”的執行問題,以實實在在的執行戰果兌現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打擊虛假訴訟,共建誠信社會。宣威法院就打擊虛假訴訟行為建立常態化多部門聯動機制,就民間借貸、離婚析産、勞動爭議等虛假訴訟多發領域,全面開展自查,深挖同類案件線索,做到對虛假訴訟案件零容忍、全覆蓋,協同解決虛假訴訟“發現難、查證難、治理難”等問題。期間,5人涉虛假訴訟犯罪被移送追究刑事責任,3人被判處有期徒刑。

懲戒拒執犯罪,構建聯防聯動機制。規範拒執罪的移送及證據收集標準,完善流程銜接。用足用活各類強制執行措施,震懾失信被執行人,提升執行效果。對有能力履行法律義務卻惡意逃避執行、暴力抗拒執行的,堅決依法打擊。期間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公安機關移送犯罪線索11件,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5件,經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已判決1件。對主動履行尚未造成嚴重後果或主動投案、確有悔改表現的,依法從輕處罰。充分運用傳統媒體及新媒體平臺,進行宣傳策劃和以案釋法、以案示警。

強化執行措施,築牢法治防線。對規避執行、抗拒執行、有執行能力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將拘傳、司法拘留等強制措施運用到位,採取司法拘留83人次。加大失信懲戒力度,助力誠信體系建設,納入失信487次,限制高消費1167人次。

宣威市人民法院打擊虛假訴訟、拒執行為專項行動典型案例

樊某等人虛假訴訟案——以虛假訴訟方式逃避執行,構成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從重處罰

基本案情

被告人樊某、尹甲兩人係夫妻關係,因欠他人債務較多,為逃避執行,二人與尹乙共謀,由樊某書寫一份借條給尹乙收持。後尹乙就上述借條向宣威市人民法院起訴,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樊某償還尹乙借款人民幣96萬元。後尹乙就上述欠款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宣威法院按照債權比例先後兩次將執行到的182985元案款兌付給尹乙,尹乙分兩次將其中的83200元轉賬給樊某、尹甲。後因內部分配産生矛盾,尹乙主動投案。

裁判結果

宣威市人民法院判決樊某、尹甲、尹乙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兩年不等,並處罰金,追繳違法所得。

典型意義

近年來,民事訴訟中的虛假訴訟行為時有發生,不僅嚴重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還擾亂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損害了司法公信力,成為人民群眾關注的司法熱點問題之一。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逃避合法債務,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並對虛假訴訟人予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還應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構成詐騙,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從重處罰。

何某、趙某拒不執行判決案——在人民法院執行完畢後又恢復到執行前狀態的,可對行為人予以拘留、罰款,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某、趙某係夫妻關係,其房屋與夏某家房屋相鄰,兩家因通道發生糾紛。後夏某向宣威市人民法院起訴。經公開審理,法庭判決:由被告何某將砌在門前通道上的空心磚墻拆除,並恢復通道原狀。判決生效後,何某未履行生傚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法律義務,夏某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宣威市人民法院向何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後,被告人何某仍拒不履行。宣威市人民法院組織人員對該案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被告人趙某妨礙執行,被司法決定拘留十五日,在拘留期間趙某承認並改正錯誤,法院提前解除拘留措施。後二被告人又繼續用空心磚堵住通道,宣威市人民法院再次組織對該通道的障礙物進行清除。待執行幹警離開後,何某、趙某又用空心磚及一輛麵包車堵住涉案通道,致夏某家無法通行。為此,宣威法院將何某、趙某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裁判結果

宣威市人民法院判決趙某、何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和十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典型意義

相鄰關係案件是農村比較常見的一類案件,在執行過程中,一般具有難執行、易反彈的特點,被執行人或其他人在人民法院執行完畢後,對已經執行的標的又恢復到執行前狀態的,應認定為對已執行標的的妨害行為,可對行為人予以拘留、罰款,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敖某與呂某物權保護糾紛案——打擊“拒執”犯罪,應當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基本案情

申請人敖某之夫董某從案外人處取得位於宣威市一房屋所有權,此後董某與呂某在該房屋內同居,期間董某未與敖某辦理離婚,也未與呂某辦理結婚。董某病故後,其妻敖某辦理該房屋的登記手續,成為房屋單獨所有人。但呂某拒不騰讓涉案房屋,且一直生活在該房屋內。後呂某向宣威市人民法院起訴。宣威法院經過審理,判決被告呂某向原告敖某騰讓涉案房屋。判決生效後,呂某拒不騰讓,敖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呂某以各種理由拒不騰房,並明確表示不會騰讓房屋,因呂某對抗執行,拒不交還房屋的行為嚴重侵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宣威法院認為其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遂將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處理結果

公安機關受理後,依法對呂某採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後經檢察院批准逮捕。羈押期間,呂某的兒子為了挽回母親的錯誤,主動騰出房屋交付給申請人,並積極尋求申請人的諒解。檢察院根據呂某認罪認罰的情況,以及呂某之子代為履行了騰房義務,對呂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典型意義

寬嚴相濟作為我國的一項基本刑事政策,其目的不僅僅在於為刑事司法活動提供明確的政策標準和界限,規範司法行為,更深遠的目的還在於最大限度地減少和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在宣威打擊“拒執行為”專項行動中,司法機關堅持“教育履行為主,打擊懲處為輔”的司法理念,並將這一理念貫徹于偵查、批捕、起訴、審判各個環節,以徹底化解矛盾,實現案結事了。

范某與趙某等三人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罰款+拘留”是打擊“拒執”行為的常用措施

基本案情

范某在為趙某等三人裝卸貨物過程中受傷,雙方因賠償款産生糾紛,范某向宣威市人民法院起訴。法院經過審理,判決由被告趙某等3人連帶賠償原告范某醫療費等合計人民幣88701.64元。因三被告怠于履行還款義務,范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除趙某外,另2名被執行人主動履行了部分還款義務。經執行幹警多次電話督促,趙某口頭同意還款,卻未實際履行還款義務。經查明,趙某名下有三輛車可供執行,遂對上述車輛採取了查封措施,但未實際控制。

後執行幹警發現涉案車輛行蹤,予以扣押時,執行人趙某夫婦邀約多名親戚朋友阻攔扣押車輛,法院依法決定對趙某夫婦二人採取了拘留措施,並處罰款。

執行結果

拘留期間,趙某夫婦認識到了自身的錯誤,主動聯繫親戚將涉案款項全部清償完畢,並支付了罰款及扣押車輛的拖車費用。

典型意義

近年來,宣威市人民法院不斷突出執行工作的強制性,充分運用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多措並舉提高執行到位率。案中,經法院多次通知,被執行人趙某均以各種理由推脫,拒不履行還款義務,甚至在對其車輛採取強制措施時,以暴力方式抗拒執行,法院對趙某夫婦採取拘留、罰款的強制措施,表明瞭法律尊嚴不容踐踏,法律底線不容觸碰的鮮明態度。

徐某與樊某物權保護糾紛案——限制高消費迫使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

基本案情

徐某與樊某係鄰居,樊某建房時導致徐某房屋出現裂縫,雙方就賠償金額産生爭議,徐某向宣威市人民法院起訴。經過審理,法院判決由樊某賠償徐某房屋損失費56333.42元。因被執行人樊某未能履行生傚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因被執行人名下無財産可供執行,且無法聯繫到被執行人樊某,案件以終結本次執行方式結案,同時對樊某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處理結果

被執行人樊某出行時需要乘坐高鐵,購票時發現被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而無法購買車票,其家屬立刻趕到宣威市人民法院執行局,主動聯繫承辦人,將涉案款項打入宣威市人民法院執行賬戶,案件承辦人及時為樊某解除限制高消費措施。

典型意義

限制高消費作為強制執行一種配套措施,針對的是被執行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客觀上具有財産保全的功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被執行人責任財産的不當減少,通過使被執行人感受到因不履行法定義務而導致生産生活空間的擠壓,迫使其主動履行義務。

黃某與呂甲、呂乙合夥協議糾紛案——懸賞執行調動社會力量發現並提供被執行人財産線索

基本案情

黃某與呂甲、呂乙合夥對一項目施工完成後,雙方因對項目款的分配産生糾紛,黃某向宣威市人民法院起訴,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達成調解:由被告呂甲、呂乙償還原告黃某工程款560000元。後呂甲、呂乙未履行,黃某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經網路查控和傳統調查,均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産,且無法聯繫到被執行人。經申請人申請,法院依法利用微信公眾號、抖音等網路平臺對呂甲、呂乙發佈懸賞公告,向社會廣泛徵集被執行人的財産線索和行蹤。

處理結果

被執行人呂甲發現自己出現在網上的懸賞公告名單中,影響其工程項目的招投標和接單,其子從重慶趕到法院提供執行擔保,並與申請人黃某達成和解協議,法院依法撤銷了懸賞公告。

典型意義

人難找、財難查一直都是執行工作的堵點和痛點。懸賞執行是指人民法院或者債權人為了實現債權,公開發佈懸賞資訊徵集知情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産線索,並在據此取得執行效果後向線索提供人支付獎勵或者酬金的行為。懸賞執行有助於調動社會力量,特別是法院之外公眾的力量,發現並提供被執行人財産線索的積極性,對破解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隱匿、轉移財産而無法執行的案件提供了一個有力武器,同時,發佈懸賞公告,讓被執行人不良記錄曝光,信譽受損,除倒逼被執行人主動“現身”履行法律義務外,還可以達到懸賞執行一案、震懾教育一片的目的。

龔某與解某買賣合同糾紛案——立審執協調配合全流程推進切實解決執行難

基本案情

龔某將名下的車輛出賣給解某,後雙方因為車款産生爭議,龔某向宣威市人民法院一人民法庭提起訴訟,經判決,由被告解某給付原告購車款17000元。後被告解某未履行還款義務,龔某向法庭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法庭經過網路查控和線下搜尋,均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産,遂將案件報請執行局指導辦理,在執行局的協助下,終於搜尋到被執行人,但其情緒激動,且態度蠻橫,拒不配合,法院依法對解某決定拘留十五日並罰款5000元。

執行結果

對被執行人解某宣佈上述懲戒措施後,執行幹警仍耐心對被執行人解某進行法律和思想上的教育。經過多次教育,被執行人認識錯誤,表示願意還款,並對抗拒執行的錯誤行為進行了真誠悔錯。在履行了還款義務和繳納了罰款後,法院依法對其提前解除了拘留。

典型意義

執行工作是維護司法權威的最後一道防線,更是化解當事人尖銳矛盾的最後一道關卡。為推動“切實解決執行難”,宣威市人民法院堅持構建“全員行動、全院參與、全程銜接”的大執行工作格局,充分發揮人民法庭、執行局等各部門的優勢,共同建立分工明確、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協調聯動的工作格局和一體化高效運作機制,形成切實解決執行難內部工作合力,讓執行工作更有力度、更有速度、更有溫度。(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供稿)

(責任編輯:孟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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