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來了丨物業服務無小事

時間:2024-06-12來源 : 新華網作者 : 羅春明 劉雲 董入榕

5月15日至6月15日是雲南省第四個“民法典宣傳月”,為廣泛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提高幹部群眾的法治素養,雲南省司法廳、雲南省普及法律常識辦公室聯合新華網,就群眾生産生活中普遍關心關注的問題,製作了《“民法典”來了》系列普法短視頻。

本期內容關注的是“物業服務”,通過劇情演繹居民日常生活中會遇到的物業服務不到位的場景,普及物業服務相關法律知識。如果現實生活中遇到此類問題,我們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權。

物業服務是一項涉及居民日常生活多個方面的綜合性保障工作,優質的物業服務不僅能為業主提供一個安全、舒適的生活環境,還能提升城市的整體形象。但如果物業服務不作為、不到位,我們又該怎麼辦?

第一,一般情況下,可以進行相關證據的收集,向業主委員會反映情況,並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要求限期整改,也可以向房管部門投訴,或者撥打12345市長熱線進行投訴。

第二,如果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司法機關會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規定,支援業主少交物業費。

第三,如果物業公司實在不作為,業主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式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規定: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條規定:業主依照法定程式共同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人的,可以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決定解聘的,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人,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依據前款規定解除合同造成物業服務人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業主的事由外,業主應當賠償損失。(完)(羅春明 劉雲 董入榕)

(責任編輯:孟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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