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來了丨高空拋物 自食惡果

時間:2024-06-06來源 : 新華網作者 : 羅春明 劉雲 董入榕

今年5月是全國第四個“民法典宣傳月”。為廣泛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提高幹部群眾的法治素養,雲南省司法廳、雲南省普法辦聯合新華網,就群眾生産生活中普遍關心關注的問題,製作了《“民法典”來了》系列普法短視頻。短視頻將於“民法典宣傳月”期間陸續推出,敬請關注!

本期內容關注的是“高空拋物違法行為”,通過劇情演繹高空拋物危險後果的趣味故事,讓觀眾清晰了解高空拋物背後帶來的社會危害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引導全社會杜絕高空拋物。

高空拋物是指從高處拋擲雜物的情況。高空拋物很容易造成他人損害,尤其在人群及車輛密集的生活區,不但會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物損失的嚴重後果,根據高空拋物者的主觀惡意程度,還可能涉及犯罪和追究刑事責任的問題。

無論是故意還是意外,無論物體大小,高空拋物造成損害都被認為是一種侵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1253條、1254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挂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高空拋物根據其違法行為視情節嚴重認定情況處理,有可能涉嫌觸犯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高空拋物罪等,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高空拋物屬於違法行為,其處罰根據行為人的犯罪動機和造成的影響和後果來判定,情節嚴重造成人員受傷或者死亡,不但需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還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所以,要充分認識高空拋物的危害性及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養成文明的生活習慣,杜絕高空拋物。(羅春明 劉雲 董入榕)

(責任編輯:孟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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