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世界環境日的主題是“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一年來,雲南省紅河州兩級法院不斷提升環境資源司法能力,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2023年1月至2024年5月,全州兩級法院共審結涉環境資源案件219件,其中刑事案件170件(含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13件),民商事案件29件,行政案件20件(含行政公益訴訟案件13件);非集中管轄法院向集中管轄法院移送涉環境資源民事、行政類案件23件。全州環境資源審判,堅持“誰損害誰修復”“誰污染誰治理”原則,強化對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責任,促使賠償義務人對受損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審判過程中體現預防、修復為主,落實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和修復方式,促使環境侵權行為人履行修復生態環境義務,持續保護好紅河的綠水青山和區域生態物種多樣性。
一年來,全州兩級法院不斷加強與生態環境局、文化和旅遊局、自然資源局、水利局等政府職能部門的工作聯動,積極參與全州污染防治攻堅戰、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紅河州兩大水系保護攻堅戰、紅河州構建現代化環境治理體系等專項工作。形成“黨委領導、行政主導、司法助推、齊抓共管”的生態環境多元治理新格局,為全州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助力全州經濟社會健康、綠色高品質發展全面深化環境資源審判各項制度建設。
元陽、紅河、綠春法院與元陽觀音山、綠春分水嶺、紅河阿姆山等自然保護區管護局共同簽定《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司法協作框架協議》,積極構建紅河流域跨行政區域生態環境司法聯動保護機制。石屏縣法院制定《建立生態環境資源保護執法司法聯動工作機制實施方案》,與林業和草原局、公安局、檢察院聯合下發《石屏縣林草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暫行辦法》《石屏縣林草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聯席會議制度(暫行)》加強環境資源司法執法聯動,依法懲處破壞森林、野生動植物、古樹名木等涉林違法犯罪行為,確保異龍湖水環境品質穩定達到目標任務。開遠鐵路運輸法院規範《切實履行生態環境資源保護司法職能服務保障“一江清水”出紅河的10條實施意見》,明確工作職責任務及具體措施,為早日恢復南盤江往日“水暢、堤固、岸綠”目標打下堅實基礎。
一年來,全州兩級法院把環境保護法治宣傳納入重要工作內容,加大宣傳力度,集中力量開展“6.5世界環境日”“8.15”全國生態日等宣傳活動,拓寬涉環境資源法治宣傳載體和渠道,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環境資源法治宣傳;充分運用傳統媒體及微信公眾號、視頻號等新媒體,通過公開審判、以案説法、實地巡迴審判、就地開庭、發佈環境資源司法重要新聞和典型案例等形式,宣傳環境資源保護法律法規,提高公眾環境資源保護意識。各地法院不斷創新宣傳渠道:石屏法院涉環資刑事案件巡迴審判20余件,覆蓋鄉鎮6個,村社區10余個,元陽法院以“雙語普法”“以案釋法”為載體,借助紅河哈尼梯田申遺成功十週年“開秧門”實景文化活動等形式積極宣傳報道紅河哈尼梯田生態環境保護;建水縣法院通過“線下巡迴審理+線上以案釋法”;綠春、河口法院採用雙語宣傳報道;個舊法院以發放環境保護普法手冊,屏邊法院利用送法進鄉村、進社區等方式加強環境資源法律法規宣傳,通過案例講解,讓越來越多的人自覺踐行綠色低碳環保生活。
紅河州兩級法院通過及時總結經驗、堅持務求實效,統一發佈兩級法院在審理涉環境資源案件方面的典型案例,以案例形式警示潛在環境資源違法者,弘揚生態文化、培育生態道德,促進全社會提升生態環境保護意識,積極投身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的偉大實踐,營造了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態文明建設的良好氛圍。
周世加非法佔有農用地罪案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12日,被告人周世加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與案外公司簽訂《長期合作開發蘇十岩弄金礦協議》,對綠春縣半坡鄉高井槽村委會蘇山岩弄地區進行地質勘察;2020年12月1日,被告人周世加以個人名義與案外人簽訂《綠春縣半坡鄉蘇十岩弄金礦勘礦權股份合作協議》合作探礦,周世加負責組織礦山施工生産銷售。2021年5月23日、2022年1月1日,周世加與涉案地村民簽訂土地租用(補償)協議,在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在綠春縣半坡鄉高井槽村委會蘇山岩弄村民小組“三家村”農戶土地承包範圍內探礦作業,非法佔用林地開挖進場道路、採礦,造成林地大量毀壞。經鑒定,非法佔用林地的地類為喬木林、起源為天然、林種為重點公益林、樹種為闊葉、森林類別為公益林、權屬為集體、保護等級為Ⅱ級,總面積達11.5畝。
綠春縣人民法院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判決“被告人周世加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撤銷貴州省興義市人民法院(2022)黔2301刑初349號刑事判決書判決主文第十五項中對被告人周世加適用緩刑部分,執行原判有期徒刑六個月。總和刑期一年零八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一審宣判後,周世加以簽訂合作採礦協議,毀壞面積未達追訴標準等為由,向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裁判結果】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周世加作為自然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對公司的生産經營起決策作用,其擅自變更採礦地點,明知沒有辦理任何有效用地審批手續,採用個人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私下簽訂土地租用協議的方式,實施露天採挖行為,經現場勘驗、綠春縣林業和草原局鑒定,被破壞區域面積達11.5畝,性質為公益林,其行為已改變被佔用地用途,造成公益林地被毀壞,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原判充分考慮周世加的自首情節,對其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符合法律規定,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蒙自市人民檢察院訴杜永林濫伐林木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被告人杜永林購得位於蒙自市芷村鎮一碗水村委會阿烏白村紅地坡土地中的樹木,蒙自市林業和草原局于2021年7月23日下發《林木採伐許可證》。2021年8月至10月期間,杜永林雇人對涉案土地中的樹木進行採伐作業。經林業工程師鑒定,杜永林超出《林木採伐許可證》範圍進行採伐的林木總蓄積為28.5315立方米,所採伐的林木林種為防護林和用材林。2023年3月23日,被告人杜永林經民警電話通知後主動到蒙自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接受調查。
【裁判結果】
蒙自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杜永林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出《林木採伐許可證》範圍進行採伐的林木,構成濫伐林木罪,鋻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賠償因其濫伐林木破壞林地造成的林木資源損失及修復費用,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公益訴訟部分,審理過程中經蒙自市人民法院調解,被告人杜永林自願賠償因濫伐林木破壞林地造成的林木資源損失及修復費用。
開遠市人民檢察院訴陶進學放火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日8時許,被告人陶進學到開遠市中和營鎮馬者哨鄉山上採挖草藥,為方便尋找草藥,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點燃路邊的雜草和松毛茸引發山火。隨後,其途經馬者哨鄉落水洞頭靠三米坡的荒地時,點按打火機點燃雜草和松毛草內打火引發山火。經鑒定,過火林地面積126.1畝,非林地面積28.66畝。其中,森林類別重點公益林114.4畝,一般商品林11.7畝,林種為防護林、用材林。經開遠市林業和草原局製作的《植被恢復實施方案》測算,植被恢復治理所需整地費27456元、打塘費41184元、種植費27456、種苗費72827.20元(濕地松65780元、榿木7047.20元)、新造林地管護費11440元,總費用180363.20元。
【裁判結果】
開遠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陶進學放火引發森林火災,構成放火罪,鋻於其係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認罪認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公益訴訟部分,判令被告人陶進學組織人員按照開遠市林業和草原局出具的《植被恢復方案》補種、管護樹木、恢復生態原狀,如被告人陶進學拒絕履行或未按植被恢復方案履行補種、管護義務,則承擔相應植被恢復治理費用180363.2元,由第三方林業主管部門代為修復,兩種履行方式可互相折抵。
普國雲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至2022年7月10日期間,被告人普國雲多次到建水縣坡頭鄉野外採挖野生蘭科植物、蕨類植物帶回建水縣坡頭鄉黃草壩村栽種,並將挖回栽種的部分蕨類植物帶至建水縣城雜貨街出售。經鑒定:在查獲的蕨類植物與蘭科植物中,有6盆金毛狗蕨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1株亨利原始觀音座蓮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1株建蘭、12株春蘭、6株寒蘭、114株(叢)墨蘭均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建水縣人民檢察院以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提起公訴,追究被告人普國雲的刑事責任。
【裁判結果】
建水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普國雲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移栽、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構成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鋻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其罪行,自願認罪認罰,移栽在社會危害程度上與砍伐存在一定差異,對非法移栽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行為,應當考慮植物的珍貴程度、移栽目的、移栽手段、移栽數量、對生態環境的損害程度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宣判後,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趙開明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趙開明明知畫眉鳥已列為國家保護動物、禁止非法飼養的情況下,為了滿足飼養畫眉鳥的喜好,通過微信轉賬、現金支付等方式,在瀘西縣、彌勒市等地向他人購買五隻畫眉鳥。經鑒定,送檢的五隻疑似畫眉鳥屬於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同時也屬於《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II保護物種,價值25000元。
【裁判結果】
彌勒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趙開明非法收購國家二級重點保護的珍貴野生動物,價值共計2萬元,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鋻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係坦白,自願認罪認罰,願意繳納罰金,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原告金某訴被告開遠市某燒烤店噪聲污染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金某與被告開遠市某燒烤店的經營者田某均係開遠市羊街鄉新寨村村民且係隔壁鄰居,因消費者到燒烤店消費大聲喧嘩,影響原告休息發生糾紛,經相關部門多次調解,仍未達成一致意見,金某將燒烤店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賠償各項損失4萬餘元。
【裁判結果】
開遠鐵路運輸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組織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定:一、被告開遠市某燒烤店在兩個月內針對噪聲問題進行整改,包括但不限于對進燒烤棚的進口封閉後重新換位開口、後墻的彩鋼瓦開鑿通風口、包間屋頂鋪墊隔音海綿等,降低噪音影響;二、原告金某放棄其他訴訟請求。(王鵬 陸瑞瑩 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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