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法院審理一起電動車樓道充電引發健康權糾紛案件

時間:2024-05-09來源 : 中國網七彩雲南作者 : 李媛

近年來,因電動車在樓道充電引發火災造成財物損失和人員受傷的新聞屢見不鮮,近日,雲南省紅河州河口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河口法院”)審理了一起因電動車樓道充電引發健康權糾紛的案件。

2021年7月15日淩晨,原告小劉入住河口某酒店六樓609號房間,當日,被告小孫、小金等四人也分別住在該酒店六樓605、607號房。7時05分,因被告小孫停放在酒店靠大廳南側玻璃隔墻的電動車在充電過程中,電動車電路故障起火,火勢蔓延該車車身,並迅速向北側被告小金的電動車燃燒,引起周圍及大廳吊頂可燃物,蔓延擴大成災,燒燬酒店大廳及大廳內電動車2輛、按摩椅3台、空調2台等物品。火災發生後,原告小劉聞到嗆鼻味道,打開房門查看,看到走道內有煙霧,意識到發生了火災,遂回到房間推開窗戶呼救,並撥打救援電話,採用濕毛巾捂住口鼻等方法自救。後原告從窗口跳下逃生,造成身體損傷,送醫後産生相關費用。

隨後,小劉將起火電動車的所有人小孫、河口某酒店的承包人小李、河口某酒店的投資人老李和小金作為被告,向河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損失60余萬元。

被告小孫未盡到對自身電動車的管理責任,與火災事故的發生存在直接因果關係,是火災事故的直接責任人,應承擔40%的責任。被告小李為酒店的承包人,負責酒店的實際經營管理,並設置電動車停放點,應當預見安全隱患,且未安排值班人員值守巡查,致未能及時發現火情和撲滅燃火,應承擔35%的責任。

原告小劉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能合理評估當時的火情,在未見到有燃火的情形下,貿然選擇跳窗方式逃生,該方式的必要性和緊迫性不足,自救方式明顯不當,故其應承擔25%的責任。本次起火並非酒店的設施設備引發,酒店及投資人老李不存在過錯,另被告小金也不存在過錯,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各被告人以自己擔責比例承擔相應賠償費用並在15日內給付完畢。(李媛 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供稿)

(責任編輯:孟君君)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