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紅河中院”)審結一起行政處理及行政復議的二審行政案件。該案辦理中,紅河中院行政庭在踐行行政爭議調解先行理念、凝聚行政爭議全域化解合力等方面下功夫,經過府院聯動,最終達成和解。上訴人撤回包括該案在內的10余件關聯民事、行政案件起訴和上訴,實現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駱某係彌勒市某小區的業主,因其認為小區物業公司收取的物業費不合理,而收費標準執行依據是該小區紅河州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備案申請,為此于2023年2月14日向紅河州發展改革委、州住房城鄉建設局遞交依法撤銷該小區紅河州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備案的申請,要求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返還多收取的普通住宅物業服務費、電梯運作費。
2023年3月20日,紅河州發展改革委、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共同作出處理意見書,對備案的合法性、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核定、物業服務收取電梯費異議的投訴渠道進行了答覆處理。駱某不服該處理意見書,向紅河州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紅河州人民政府審查後,于2023年7月3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該處理意見書。駱某不服,遂依法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紅河州發展改革委、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共同作出的處理意見書;撤銷紅河州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一審法院經審理駁回駱某的訴訟請求,駱某不服,向紅河中院提起上訴。
紅河中院行政庭接到案件後,合議庭經評估和預判認為,本案糾紛雖由當事人對信訪事項處理答覆不滿引發,但其實質是長期以來小區業主與物業公司間矛盾積壓未能得到妥善解決而導致的利益糾紛。如果簡單地就案辦案,不利於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還存在引發群體性訴訟的風險。為此,紅河中院分管院領導積極與紅河州人民政府溝通協調,合議庭在庭前與相關行政機關召開了協調會,所提出意見得到與會行政機關的肯定和採納。
庭審中,紅河州人民政府出庭應訴負責人通過庭審聽取上訴人意見,並成立工作組對上訴人提出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和處理。上訴人駱某當庭決定撤回本案及其他10余件關聯民事、行政案件的起訴和上訴。
事後,駱某不遠千里,從老家重慶專程趕到紅河中院,送來一面寫有“響應訴源治理,實質化解糾紛”的錦旗,表達謝意。他説:“我是一隻‘遷徙候鳥’,因為紅河環境優美、氣候宜人而定居於此,但因為與物業的紛爭引發的10余件案件讓我這幾年來身心俱疲。在案件的審理中,我看到了人民法官的責任與擔當,感受到了公平與正義。法官的溫情和司法的溫度,讓我堅定了繼續在紅河這片熱土定居的信心。”
該案辦理中,紅河中院始終秉持“如我在訴”的理念,用心用情辦理好每一起關係民心向背的“小案”,以行政爭議的實質性化解厚植黨的執政根基,切實滿足人民群眾司法需求,實現案結事了、政通人和。(薛輝 高健 劉淑平 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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