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麗江法院發佈4起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時間:2023-12-07來源 : 中國網作者 : 佚名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關係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也事關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

為回應廣大人民群眾對食品安全案件的關切,雲南麗江法院公開發佈4起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通過司法審判護航食品安全領域,以案釋法,規範市場行為,引導經營者規範經營、誠信經營,在全社會營造安全的食品市場環境。

永勝縣人民法院

2023年4月,永勝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張某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某于2021年11月8日,在永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註冊了某中藥材商鋪,張某某雇傭他人一起到永勝縣周邊鄉鎮散發保健品宣傳冊,以在店內銷售和快遞郵寄銷售的方式販賣保健品“蟲草強根寶”“蟲草腎寶”“強龍益腎膠囊”,永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監督檢查中發現張某某售賣假冒保健食品,並將線索移交公安。經司法鑒定,張某某店內銷售的“蟲草強根寶”保健食品中檢出西地那非成分。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於發佈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第一批)的通知》,“西地那非”為聲稱增強免疫力功能産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明知是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進行銷售,其行為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減輕或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綜合被告人張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認罪悔罪態度、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寧蒗彝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2023年5月,寧蒗彝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王某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7000元;責令被告王某某承擔查獲和已銷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的原價賠償款8320元,該筆款項王某某已預繳,由寧蒗縣人民檢察院上繳國庫;扣押在案的手機一部、養腎王21瓶,予以沒收。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21年4月份購買了四台成人用品自助售貨機,在出售成人用品的同時,以“持久戰神”安全套的名義進購“養腎王”保健食品擺放在自助售貨機內出售。2022年9月26日,公安機關在王某某的自助售貨機內查獲23瓶“養腎王”。經司法鑒定,王某某銷售的“養腎王”中檢出西地那非成分。經審查,王某某共進購養腎王65瓶,售價128元/瓶,貨值832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銷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其行為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應予懲處。被告人王某某在接到民警電話後到公安機關接受訊問,如實供述了罪行,構成自首,認罪認罰並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綜合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認罪悔罪態度、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古城區人民法院

2023年7月,古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被告人楊某某犯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2000元;禁止被告人楊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産、銷售及相關活動。

經法院審理查明,2022年8月,被告人楊某某在麗江市古城區金山街道某農田中種植蔬菜時,將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農藥“毒死蜱”使用在其種植的細香蔥、青菜上,並將使用過該農藥的細香蔥、青菜予以銷售,銷售金額一千元左右。2022年11月7日,麗江市古城區農業農村局對被告人楊某某露天種植的細香蔥0.3畝、大棚種植的青菜0.1畝進行監督抽樣。經對該批次抽樣的細香蔥、青菜檢驗,均檢驗出農藥“毒死蜱”成分,檢驗結果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的要求。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在生産、銷售的農産品中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成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楊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並如實供述其罪行,係自首,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自願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綜合被告人楊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認罪悔罪態度、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永勝縣人民法院

2023年9月,永勝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龍某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被告人龍某某在麗江市永勝縣某市場內上開設店舖銷售保健品。龍某某店舖內銷售的保健品有“蟲草參茸寶”“美國蟲草腎黃金”“速勃”“活腎金丹”“蟲草腎寶”,均為沒有合法有效的購貨憑證且不能提供相關來源的保健品。龍某某通過店內銷售、發傳單後以快遞銷售的方式在永勝縣轄區內銷售前述保健品。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實,龍某某銷售的保健品為假冒其他廠家名稱和地址的物品,經司法鑒定,龍某某銷售的保健品中均檢出西地那非成分。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於發佈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第一批)的通知》,“西地那非”為聲稱增強免疫力功能産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

法院認為,被告人龍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其銷售沒有合法有效的購貨憑證且不能提供相關來源的保健品,也未盡到銷售者保障食品安全的基本注意義務,在其銷售保健品中,檢測出非法添加的物質,其行為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龍某某主動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龍某某在本院審判過程中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綜合被告人龍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認罪悔罪態度、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供稿)

(責任編輯:孟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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