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合同標的近2億元,訴訟標的6000余萬元……近日,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面對這樣一起大標的風力發電機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成功進行調解,讓當事人從劍拔弩張到握手和解,及時為企業紓困解難。
2013年11月5日,A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風力發電機採購合同》和《技術協議》,由B公司為A公司提供33台風力發電機組及設備安裝技術指導、備品備件、維修維護等伴隨服務,合同總金額近2億元。此後,B公司如約交付風力發電機組並進行安裝調試,A公司依約簽署了《預驗收證書》。
在合同履行期間,風電機組設備多次發生故障,A公司遂發函多次要求B公司及時處理,逾期將自行採購更換處理,産生費用由B公司承擔,並在合同質保金中扣除。然而B公司未能有效處理故障,A公司只得自行更換故障設備,共産生4100萬餘元的費用。
A公司認為B公司已構成違約,應當扣除合同質保金約1900萬元,遂起訴要求B公司賠償各項損失約4000萬元;B公司則提出反訴,要求A公司支付合同尾款約1900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B公司的違約行為造成A公司損失約2400萬元,扣除A公司未支付給B公司的質保金約1900萬元後,判令B公司賠償A公司約460萬元,並駁回B公司的反訴請求。雙方均對一審判決不服,遂向紅河中院提起上訴。
本案案情複雜,案涉合同及補充協議達30余份。考慮到案件的特殊性,為能妥善化解矛盾糾紛,促進雙方企業後續良好的合作發展,本著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精準助力企業發展的目的,法官助理在開庭前後與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溝通10多次,釋明法理、曉以利害。雙方當事每人平均表示,調解解決本案糾紛,有利於雙方的合作和發展。
法官幹警通過創建微信群的方式,組織雙方多輪磋商,有時在休息日或工作日深夜還在討論調解方案。最終,提出的調解方案經雙方公司討論通過,敲定了調解協議的主要內容:雙方自願放棄所簽訂的《風力發電機採購合同》及《技術協議》項下所有權利,互相不再承擔責任義務,不再提起任何訴訟或仲裁程式。
11月15日,雙方公司代表及代理人到紅河中院簽訂調解協議,並於次日領取了民事調解書。案件的處理結果贏得了雙方當事人的高度認可。
每一起案件的公正高效辦理,都是一次生動的法治實踐,都是對人民群眾司法新期待的有力回應。在本案中,紅河中院始終把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保護民營企業經濟的理念融入執法辦案全過程,充分考慮雙方企業的司法需求和訴訟對企業發展帶來的影響,兼顧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二者利益,探索出了這起合同標的近2億元案件的解紛最優解。同時,這場涉及新能源領域的專業化審理,也進一步提升了審判人員的專業審判能力,更有利於應對處理今後新能源領域引發的矛盾糾紛。(唐文波 羅旋 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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