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首例認購林業“碳匯”替代修復生態案當庭宣判

時間:2023-10-31來源 : 中國網作者 : 楊帆 楊舒涵 馬麗莉

10月30日下午,雲南省普洱市瀾滄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謝某某涉嫌濫伐林木罪一案。庭審中,被告人謝某某自願認購碳匯,以替代性修復被其破壞的生態環境,現已履行完畢。這是全省首例人民法院引導行為人通過自願認購“碳匯”方式替代性修復受損生態環境的刑事案件。

2021年2月,被告人謝某某在未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到瀾滄縣謙六鄉某林地中砍伐林木,用於建蓋廚房及種植茯苓。經鑒定,被告人謝某某砍伐思茅松樹種立木蓄積23.86立方米。

瀾滄法院積極貫徹恢復性生態司法新理念,充分考慮被告人履行生態修復責任的合理性和有效性,釋法説理引導被告人認識到其行為對森林資源及生態環境的危害,自願認購“碳匯”,替代履行生態服務功能損失。雲南省林業調查規劃院碳匯監測研究中心對被告人謝某某砍伐林木的碳匯損失量進行了科學測算。經測算,其砍伐林木的碳匯損失量為30.82噸二氧化碳當量。隨後,被告人謝某某與雲南某碳匯科技有限公司簽訂NCER交易協議,自願認購30.82噸的NCER即“寧碳惠”項目自願減排量,以彌補生態環境受損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有效修復生態環境。

本案當庭宣判。被告人謝某某犯濫伐林木罪,因其具有自首、自願認罪認罰和自願認購“碳匯”等法定、酌情從輕、從寬處罰情節,最終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3000元。宣判後,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判。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林業碳匯是我國實現“雙碳目標”、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兌現森林生態效益價值的重要舉措。為助力國家碳達峰碳中和願景實現,雲南法院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深入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積極理順“碳匯”與生態修復性司法的銜接,瀾滄法院更是率先在森林資源刑事犯罪案件中創新適用“碳匯”作為替代性修復方式,推動“碳匯”損害賠償機制的全面適用,加大森林資源司法保護力度,能動司法守護綠水青山,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楊帆 楊舒涵/文 馬麗莉/圖)

(責任編輯:孟君君)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