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臨滄:將社區矯正視為兒戲 撤銷緩刑立即收監

時間:2023-10-07來源 : 中國網作者 : 阮赫鑫

“徐某某,現依法撤銷你的緩刑,立即收監執行。”當審判長向矯正對象徐某某宣讀裁判決定時,徐某某一時愣住了,對於裁定結果卻也無話可説。9月5日,雲南省臨滄市鎮康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違反緩刑監管規定的刑事案件,依法裁定撤銷罪犯徐某某緩刑,立即收監執行,切實維護了社區矯正非監禁刑罰執行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徐某某因犯危險駕駛罪,於今年5月10日被鎮康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元。判決生效後即交付其戶籍所在地鎮康縣司法局南傘司法所執行。

然而,罪犯徐某某沒有珍惜來之不易的機會。在社區矯正期間,拒不配合社矯管理,多次違反社區監管規定,2023年6月5日、7月17日未向南傘司法所進行電話報告,受到兩次訓誡懲處,同年因為電信網路詐騙活動提供幫助被鎮康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3天(2023年7月30日至8月12日),行政拘留期滿後未向南傘司法所報告,8月13日至16日未在“雲南在矯通”小程式上進行打卡報告活動軌跡,受到四次警告懲處。執行機關鎮康縣司法局根據罪犯徐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違法的事實,向鎮康法院提交書面建議,建議依法撤銷對罪犯徐某某的緩刑並收監執行。

鎮康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罪犯徐某某在社區矯正期間違反社區矯正管理規定,受到執行機關鎮康縣司法局二次以上警告,仍不改正;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路詐騙法》被行政處罰,情節嚴重,依法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最終裁定對徐某某撤銷緩刑,執行原判拘役二個月,立即收監。自此,罪犯徐某某結束了“緩刑模式”,開啟了服實體刑的“鐵窗生涯”。

緩刑是法律給予犯罪情節較輕且具有悔罪表現的犯罪人員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但法律不是兒戲,緩刑不等於無限的行動自由,絕不可將社區矯正當作逃避法律制裁的“避風港”,一旦違反相關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就會被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刑罰。(阮赫鑫 鎮康縣人民法院供稿)

(責任編輯:孟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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