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是中國第一部專門、系統、完備規範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法律。漫畫圖解、相關案例帶您快速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
漫畫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因舉報、控告和制止有組織犯罪活動,在有組織犯罪案件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資訊;(二)採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接觸被保護人員;(四)對人身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五)變更被保護人員的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單位;(六)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漫畫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在立案後,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實施控制下交付或者由有關人員隱匿身份進行偵查。
漫畫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第十九條、七十條規定:對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判處刑罰的人員,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機關報告個人財産及日常活動。報告期限不超過五年。違反規定,不按照公安機關的決定如實報告個人財産及日常活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相關案例
被告人寧某強自1991年開始經營鋼材生意,自2000年開始糾集了一批社會閒散、前科劣跡人員在身邊為其服務。自2008年開始,寧某強先後向陳某、陳某亮、林某某、朱某某等人高利放貸,對不及時還款付息的借款人,被告人寧某強組織、指揮或者授意組織成員使用毆打、威脅、恐嚇、非法拘禁、滋擾等暴力、“軟暴力”手段,實施暴力追債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了以寧某強為首、骨幹成員相對固定、人數眾多、分工較清晰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
多年來,寧某強組織通過有組織地實施非法高利放貸並暴力追債、高利轉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違法犯罪活動,聚斂了大量非法利益。2011至2012年寧某強組織先後向朱某某高利放貸171902萬元,獲取利息43002.55萬元,其中高利轉貸71702萬元,獲取高額利息16485.63萬元;通過向鐘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273萬元,非法獲利140多萬元。為追討借款及高額利息,被告人寧某強指揮被告人陳某輝、寧某明等10余人駕駛小車圍堵越秀麗油庫長達兩個月;多次帶領組織成員在君豪酒店住房、吃飯、娛樂消費不結賬,強佔酒店客房物品,隨意辱罵、毆打服務員,驅趕前來消費的客人,聚眾堵塞酒店大門;指揮組織成員非法拘禁借款人及相關人員。
此外,寧某強及其組織成員依仗其勢力,耍威風、隨意毆打他人;肆意打擊同業競爭對手和辭職員工等;利用村幹部在農村強佔土地、隨意毆打村民,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被告人寧某強實施的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干擾、破壞多家公司、企業的正常生産、經營,嚴重干擾、破壞他人的正常生活,造成特別惡劣的不良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最終法院判處寧某強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罰金人民幣一億八千零六十萬元;其餘37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三個月。
以案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法所稱有組織犯罪,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組織實施的犯罪。”
本案中,該犯罪組織架構穩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固定,人數眾多,層級分工明確,通過實施高利放貸、暴力追債等違法犯罪活動攫取經濟利益,為非作惡,欺壓和殘害群眾,稱霸一方,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屬於有組織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第四十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辦理有組織犯罪案件的需要,可以全面調查涉嫌有組織犯罪的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産狀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對涉案財産審查甄別。在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時,應當對涉案財産提出處理意見。”
在審理有組織犯罪案件過程中,應當對與涉案財産的性質、權屬有關的事實、證據進行法庭調查、辯論。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對涉案財産作出處理。(中國長安網 新華社)
(責任編輯:黃俊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