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紅河中院依法嚴懲非法集資犯罪典型案例

時間:2023-06-30來源 : 中國網作者 : 佚名

2023年6月是全國第11個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月,為進一步揭示非法集資犯罪手段,提升人民群眾對相關違法犯罪的甄別力,有力震懾犯罪分子,彰顯人民法院依法嚴懲非法集資犯罪的堅定立場,雲南省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發佈4起非法集資典型案例。

案例一:徐某治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承諾月付高額利息並到期償還本金,不是餡餅是陷阱

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治于2017年12月27日成立開遠匯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該公司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紅河銀保監分局備案,以承包紅河州永盛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倉儲物流加工工程土(石)方工程為由,擅自將雲南川亞建設工程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虛構為資金需求方,通過發放宣傳單、電話邀請、口口相傳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一定期限內按月支付利息(1.4%—2.15%),到期償還本金,並以“現金返利”“現金抽獎”“禮品折現”等優惠活動吸引投資人,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自公司成立以來,先後與527名投資人簽訂《資訊諮詢服務合同》《居間服務合同》共計682份,合同金額為1231萬元。被告人徐某仕、童某某明知公司非法吸收投資款而放任、協助。至案發時,該公司通過返現、紅包、發放收益、歸還本金等方式共退還投資人271萬餘元。被告人徐某治先後聘請費某某、谷某某等8人在公司工作,並按月支付工資。2018年6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徐某治拖欠費某某等8人1至7月不等的工資共計5.91萬元。

裁判結果

開遠市人民法院一審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人徐某治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人童某某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人徐某仕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已追繳違法所得按比例返還集資參與人,繼續追繳的違法所得返還集資參與人。被告人服判未上訴。

典型意義

正規的投資理財賺的利息都相對較低,某些不法犯罪分子就趁機以高額利息為誘惑,面向不特定群眾進行非法集資。本案被告人徐某治等人公開宣傳月付高額利息按期償還本金,並有“現金返利”“現金抽獎”“禮品折現”等優惠活動,看似賺到了,但天上不可能掉餡餅只會掉陷阱,高收益必然伴隨高風險,超出銀行利息的投資都須謹慎。此外,本案費某某等人作為開遠匯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員工,明知公司超越經營範圍以高利息向社會不特定人群吸收資金,仍幫助徐某治等人招攬客戶、簽訂合同、收款、發放收益等,雖未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其工資不應再予以保護。該案除了警示廣大群眾投資須謹慎外,擇業也須謹慎,否則害人害己,輕則勞動報酬不受法律保護,重則成為非法集資團夥的幫兇,將受到法律的嚴懲不貸。

案例二:梁某某集資詐騙案——精心設計的投資項目只為套取群眾“錢袋子”

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某某于2019年4月15掛牌成立滇西南石屏商會蒙自市分會,會長為梁某某。梁某某為了吸收會員,對外宣稱商會要在蒙自建立一個集居住、辦公、養老和幼兒教育的綜合實體項目,項目名為“屏商大廈”,成為商會會員後,可以優先入住“屏商大廈”並成為大廈的工作管理人員,商會名下有136家合作企業;同時,成為商會會員後,可以得到返本和分紅。在未取得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批復的情況下,梁某某要求商會工作人員以發展會員收取會費的形式,向不特定對象吸納資金。同時,梁某某還以師宗縣麟獺食品有限公司獺兔養殖為名,宣傳會員以每股人民幣10000元投資入股。截止案發時,梁某某還未取得大廈建設的任何批復,也未對大廈進行過任何選址等籌備性工作,更未進行過投資;商會下無任何企業,無任何投資;梁某某對師宗縣麟獺食品有限公司亦無任何投資。梁某某從2019年2月底開始運作,至2019年9月19日,以商會吸收會員的名義吸收會員超過200人,吸納資金人民幣2238萬餘元。

裁判結果

彌勒市人民法院一審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0元;違法所得依法繼續追繳,追繳後退還被害人。被告人服判未上訴。

典型意義

犯罪分子為獲取非法利益,往往費盡心思對自己的行為精心包裝,編織一個或多個盡可能“高大上”的項目,打著民生、新興行業等幌子,描繪一幅預期報酬豐厚的藍圖,把集資參與人的“胃口”吊起來,把“餅”畫大,盡可能吸引參與人眼球,利用一切資源把聲勢做大,想方設法套取群眾“錢袋子”。本案中,梁某某打著商會的名義,編造一個集居住、辦公、養老和幼兒教育的綜合實體項目,並以返本分紅為利誘,騙取被害人入會以收取會員費的形式吸納資金,名為投資,實則詐騙。因此,廣大群眾在面對包裝華麗的項目、高額回報、返本分紅等,要認清非法集資萬變不離其宗的本質即:編造虛假項目、承諾高額回報、以虛假宣傳造勢,保持清醒謹慎的態度,不要被犯罪分子的華麗外衣所迷惑,輕易相信其製造出來的假像。

案例三:王某某、劉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養老項目投資背後有非法集資陷阱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以被告人劉某某的名義在雲南省彌勒市成立了紅河州上源資産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源公司”)。2016年3月至2016年12月期間,被告人王某某、劉某某以上源公司為依託,通過在彌勒市發放宣傳資料、口頭宣傳等方式,以投資寧夏“頤養天年”養老項目為名,招攬社會公眾到該公司簽訂投資協議,並承諾按期支付14.4%至19%不等的年化收益。截至2016年12月,被告王某某、劉某某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銀行轉賬、現金支付等方式,共計收取360名投資人的投資款2602萬餘元。

裁判結果

彌勒市人民法院一審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0000元;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70000元;涉案贓款繼續追繳後發還被害人。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加劇,各種養老服務也應運而生,投資“養老項目”、銷售“養老産品”、提供“養老服務”……不少犯罪分子以養老為噱頭,虛構穩賺不賠的高收益陷阱進行非法集資詐騙。養老行業是一個回報週期較長的行業,如果有機構承諾高息回報,就要警惕高回報背後是否有“貓膩”。該案中,被告人以投資寧夏“頤養天年”養老項目為名,承諾按期支付14.4%至19%不等的年化收益,顯然是超乎尋常的投資。因此,在遇到養老類的項目宣傳,千萬不要盲目相信,要擦亮雙眼,捂緊自己的錢袋子,不輕信所謂的低風險高收益,讓犯罪分子無機可乘。

案例四:劉某某集資詐騙案——高額為誘、贈品做餌,專盯老年人養老錢包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至9月期間,被告人劉某某虛構個舊市樂宏商貿有限公司有袁隆平大米銷售許可的事實,以街邊發傳單、贈送禮品等方式,吸引老年人進店投資,並承諾高額回報。經統計,被告人劉某某共騙取20名被害人投資款共計36萬餘元。

裁判結果

個舊市人民法院一審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責令被告人劉某某退賠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典型意義

老年人群體存在著既“不差錢”又“差錢”的矛盾,很多老年人經過一輩子的奮鬥有了一定的財富積累,隨著其逐漸退出就業市場,獲取財物能力下降,投資獲利的需求較為強烈。然而,老年人資訊渠道相對單一,分辨能力較弱,容易上當受騙。因此,部分不法分子就利用老年人的這些特點,打著“國家扶持”“政策補貼”等幌子,通過虛構投資理財項目、誇大投資收益、贈送禮品等方式誘騙老年人投資。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養老詐騙案件,被告人劉某某打著國家扶貧項目的旗號,虛構其公司有袁隆平大米銷售許可的事實,誘騙老年人投資,集資詐騙數額雖不大,但其利益熏心專騙老年人的養老錢,給老年人造成財産損失和精神打擊,應予以從嚴懲處。該案的從重判處,表明瞭人民法院依法從嚴懲處養老詐騙犯罪的態度和立場。在此提醒中老年群體:投資理財要選擇正規機構和正規渠道,要對所投資項目進行多方了解和查證,不輕信“高回報”,不貪圖小便宜,遇事可多徵求兒女意見。(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供稿)

(責任編輯:黃俊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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