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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立法引領生活垃圾“分門別類”

時間:2019-10-18來源 : 合肥日報作者 : 黎靜

合肥立法引領生活垃圾“分門別類”

擬施行定時定點分類投放,設立指導員進行指導監督

10月16日,市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合肥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將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應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條例(草案)》明確,市政府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責任制和考核制度。縣(市)區政府負責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統籌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制定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市城市管理部門是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

《條例(草案)》規定,商品生産者、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限制産品過度包裝的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內部辦公場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餐飲、旅館經營服務單位不得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

關於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條例(草案)》規定,市區範圍內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住宅、老舊小區改造、公共建築、公共設施等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規定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已有的生活垃圾設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的,應當予以改造。

要求推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制度

關於分類投放要求,《條例(草案)》著墨較多,其中,明確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模式,即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種模式進行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

《條例(草案)》要求推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制度,並且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導員制度,通過桶邊值守和巡迴檢查對分類投放進行指導監督。

我市將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條例(草案)》對機關、企事業單位、居住區、公共場所的管理責任人及其職責作出規定,對生活垃圾未分類投放的,管理責任人可以拒絕接收。

《條例(草案)》參照上海等地的做法,對不按要求分類投放、分類收運、分類處置生活垃圾的行為規定了較為嚴格的法律責任。比如,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部分縣(市)與市區毗鄰的建成區適用條例規定

需要説明的是,鋻於主城區與各縣(市)推進垃圾分類進程存在一定差異,《條例(草案)》規定了肥東縣、肥西縣、長豐縣與市區毗鄰的建成區按照條例規定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肥東縣、肥西縣、長豐縣其他區域和廬江縣、巢湖市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施區域由各縣(市)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佈。

記者了解到,2017年,我市被國家列為垃圾強制分類試點城市以來,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穩步推進,先後出臺了《合肥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實施方案》《關於推進黨政機構等公共機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並選取了部分小區、黨政機關推行生活垃圾分類。2019年3月,在總結試點經驗基礎上,市政府制定出臺了《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1號),對生活垃圾的設施規劃建設、分類標準、分類要求、監督管理職責等作出了詳細規定。(黎靜)

(責任編輯:沈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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