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兩成輕奢服裝不合格 阿瑪尼、博柏利等大牌登上"黑榜"

發佈時間: 2018-03-01 09:22:06 |來源: 中國廣播網 | 佚名 |責任編輯: 沈曄

 

據經濟之聲《天天315》報道,俗話説,一分錢一分貨,大多數情況下,這句話是對的,但這並不能説明高價格就一定等同於高品質。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期公佈了對一批服裝的抽查結果,其中不少標價高昂的名牌服飾,都存在品質問題,被判定為不合格産品。

這次抽查的服裝銷售企業有54家,抽取輕奢紡織品樣品130批次,包括喬治阿瑪尼GIORGIO ARMANI、博柏利Burberry、麥絲瑪拉Maxmara、艾綽ETRO、紀梵希GIVENCHY等部分國際國內知名品牌,所有樣品都來自品牌專賣店或大型商場等傳統主流流通渠道。其中,23個批次被檢出不合格,不合格檢出率為17.7%。

比如商標為艾綽的女士上衣,價格為1萬2400元,最終被檢出纖維含量和起球項目不合格;標稱為喬治阿瑪尼的一個風衣,價格為3萬5500元,最終被檢出纖維含量不合格。

關於這一話題,中消協專家委員會專家、北京匯佳律師事務所律師邱寶昌和北京潮陽律師事務所律師胡鋼進行了分析與解讀。

經濟之聲:不合格檢出率為17.7%,這是一個什麼水準?

邱寶昌:“這個對於有些品牌來説應該算比較高,因為老百姓都認為它們合格,品質好因為它們的價錢高,因為它們的品牌大。實際上這也反映了一個問題,大品牌、高價格不一定代表著高品質和高合格率。”

胡鋼:“這些年‘奢侈品’這個詞可能比較流行,而且很多消費者以知曉奢侈品的相關背景知識,乃至購買使用所謂的奢侈品為榮。但是請大家注意,現在很多奢侈品箱包、服裝的生産地可能就在中國,可能在中國賣就一百元錢,然後它返銷到中國,最後賣兩萬元錢。這真的有必要嗎?”

經濟之聲:消費者如何建立理性消費觀念,不要盲目迷信大牌和所謂的奢侈品?

邱寶昌:“人們都認為大品牌的品質比一般品牌的品質好,這樣的抽檢實際已經不是第一次了,原來北京市消協也對這種大品牌的服裝進行過檢測,也出現過很多不合格的産品。大家對品質要有正確的理解,高品質一定要有高品質,這是最基本的要求,並不一定是高價格。大家在選擇商品時,可以根據自己的愛好、習慣和經濟承受能力去選擇,大家的選擇是多樣性的。但是不管是什麼樣的商品,符合法律法規是它的底線。大品牌不是一天形成的,但是如果經常出現這個問題,肯定對品牌的建立是不利的。”

胡鋼:“前兩年我們國家的商標法有一條新的規定,禁止對馳名商標進行宣傳。實際上這反映出了一個很深刻的道理,數百年前中國向歐洲出口的奢侈品是茶葉、絲綢以及陶瓷等,這些商品都是歐洲當地無法生産的。現在很多所謂的從歐洲或者美國進口的奢侈品都是中國生産的。從這點來説,我們應該好好反思,是否有必要再追逐所謂的奢侈品。”

經濟之聲:在這一次的抽檢過程中,有兩個指標是國家強制性的安全指標,一個是PH值,一個是色牢度。簡單來講,人體的皮膚是呈弱酸性的,當PH值過高或者過低時,消費者的皮膚可能會感到一定的不適,比如瘙癢或者過敏。所謂的色牢度就是我們通常所講的掉色問題。這兩個指標是最基礎的要求,但是很多大品牌都犯了比較低級的錯誤,所以品牌本身的信譽度也遭受了很大的損害。另外,還有一個指標是起球和纖維度含量,比如一件衣服樣品標簽上布料纖維含量明示為山羊絨80%,但檢測結果顯示,它的含量並沒有這麼高,這樣的問題是不是從性質上就不太一樣了?

邱寶昌:“如果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就要承擔最簡單的法律責任。除了國家的標準,企業可能還有一些標準,國家鼓勵企業的標準要高於國家的標準。如果企業以次充好,虛構事實,例如山羊絨含量沒有95%,你標95%,這不僅僅是虛假宣傳,可能還涉嫌欺詐,也有很多企業為此承擔了一倍甚至三倍的賠償。”

經濟之聲:普通消費者很少有能力去檢測所購買衣物中的纖維含量。而且如果拿去檢測,會損壞這件衣物,成本還是很高的。面對這樣的窘境,如果消費者對所購買衣物的纖維含量有質疑,應該怎麼解決?

邱寶昌:“消費者不是火眼金睛,不可能對什麼樣的商品知識都有了解。所以首先國家應該進行嚴格規制,企業如果違法生産,虛假宣傳,它就要承擔法律的責任,法律要有威力。第二,企業要誠信,因為鑒定很難,而且成本很大,所以消費者往往就放棄了維權。”

胡鋼:“目前來説,按照我們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維權主要有幾種途徑:直接和經營者進行協商;向消費者組織,包括消協或消委會進行投訴;向有關的行政機關進行投訴或者申訴;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按照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提起仲裁申請。如果消費者碰到了消費糾紛,特別是涉嫌消費欺詐的情況,我建議消費者首先及時向有關主管機關進行投訴或者舉報,因為消保法專門有一條規定,有關部門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另外,很多時候消費者可能不了解涉及到鑒定的問題,鑒定工作的專業化程度很高,歷時很長,而且費用也非常高。所以消費者如果認為自身可能受到了經營者的盤剝或者被欺詐,可以向行政機關進行投訴。如果行政機關發現了初步的問題,特別是還有其他類似的投訴情況,行政機關應當為了下一步的查處,去收集相關的樣品,再由行政機關進行鑒定,因為這是它行政執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有些時候我們的行政機關還會進行所謂的行政調處。如果消費者認為這個問題比較嚴重,可能不僅僅是發生在自己身上,比如這種商品的品質問題是批次性的,消費者維護的絕對不僅僅本人的權益,而是維護一群消費者的權益。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向行政機關投訴的目的很明確,就應該要求進行行政調查、查處乃至行政處罰,拒絕所謂的行政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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