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欺詐問題突出:虛標綠色有機、調配飲料變鮮榨

發佈時間: 2017-03-14 14:22:55 |來源: 中國新聞網 | 作者:李棟 |責任編輯: 曹洋

 

  創意攝影/新京報記者 王遠征

國家食藥監總局上月發佈《食品安全欺詐行為查處辦法(徵求意見稿)》,對食品生産經營行為欺詐、標簽説明書欺詐、食品宣傳欺詐等違規行為進行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提出,使用“純綠色”、“無污染”等誇大宣傳用語,以及虛假標注有機食品、綠色食品、“鮮榨”、“固態發酵”等字樣,均屬於欺詐行為。這種具備普遍性特徵,容易出現消費者權益被侵害的典型食品欺詐行為,首次被重點列明。

3·15前夕,新京報記者調查走訪發現,《辦法》中明確提及的虛假標注與宣傳欺詐等行為,仍然屢見不鮮,如濃縮原汁調配飲料以“鮮榨”名義出售,無資質廠家出售“有機綠色”食品等。

現象1

勾兌飲料變身“鮮榨汁”、“鮮果汁”

標稱“100%鮮榨果汁”,實則使用食品添加劑或濃縮果汁勾兌而成——此前媒體曾多次曝光果汁産品中的“潛規則”。

3月7日,新京報記者在電商銷售的“鮮榨果汁”中發現,仍有不少産品實為勾兌而成。

淘寶網“山裏屯堡貴州味道”店舖在售的“魔梨金刺梨汁”,其在宣傳欄冠以“鮮榨果汁純飲品飲料”等醒目字眼,並承諾不添加任何色素、香精、防腐劑等。但該産品配料表中卻註明使用純凈水、刺梨原汁、白砂糖、檸檬酸、山梨酸鉀等,原果汁含量點20%。

目前國內對鮮榨果汁沒有明確的統一標準。不過可以參考的是,在2010年國家《餐飲服務單位現榨飲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中,擬規定不得在鮮榨飲料內添加食品添加劑,採用濃漿、濃縮汁、果蔬粉調配而成的飲料,不得稱為“鮮榨飲料”。

而這款所謂的“鮮榨果汁純品飲料”中,按照其標稱的原果汁含量點20%來計算,一瓶245ml的飲品中約有49ml為純果汁,這並不符合上述標準中規定的不得使用添加劑、不得使用濃縮果汁勾兌等。

《辦法》規定,虛假標注“鮮榨”、“原榨”等字樣屬於食品標簽、説明書欺詐,可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等最高處3萬元罰款。

現象2

虛假標稱綠色、有機食品

《辦法》中還重點列明瞭虛假的“有機食品”、“綠色食品”等欺詐行為處理辦法。虛假標注無公害食品、有機食品、綠色食品等,同樣可對其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員等處以1萬元至3萬元罰款。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目前在電商平臺上仍有不少商家以“綠色有機健康”、“無農藥無化肥綠色有機”的宣傳名義,出售並未取得國家有機認證的産品。

一家名為“寧遠縣好放心米業”店舖銷售的“碧煙稻15kg”産品,頁面上冠以“綠色有機健康非轉基因大米”的名義,售價為75元。但新京報記者在中國農産品品質安全網、中國食品農産品認證資訊系統中查詢發現,該産品廠家寧遠縣好放心米業有限責任公司,僅取得了一項編號為“WGH-16-01652”的無公害農産品認證,並不具備有機認證證書及資質。

而另一家“大勇蟹田有機大米店”中,銷售的“蟹田大米10kg”産品,宣傳頁面上稱是“有機大米”,使用大量“不施肥、不灑農藥、蟹稻混養,無污染綠色有機食品”的文字介紹及圖片。新京報記者查詢發現,其生産廠家盤錦楊氏米業有限公司,既未取得綠色食品、無公害産品的相關認證,也不具備有機證書及資質。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有機産品認證管理辦法》,未獲得有機産品認證,不得在産品標簽上標注“有機”等字樣、“ORGANIC”等字樣及可能誤導公眾認為該産品為有機産品的文字表述和圖案。

事實上,這種現象屢見不鮮。今年3月2日,新三板掛牌公司正方農牧就因未取得綠色食品認證卻在産品包裝上標有“綠色食品之王”的字眼,涉嫌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被當地監管部門罰款1萬元。

正方農牧是吉林省屬最大國有企業吉林省煤業集團的控股子公司,是國家級農業産業化重點龍頭企業。

現象3

“滋補酒”涉虛假宣傳

酒類産品也是涉嫌虛假宣傳的重災區。新京報記者查閱發現,知名品牌勁牌公司旗下産品就因涉嫌虛假宣傳,接連被消費者告上法庭。

2015年4月,消費者許某在電商平臺購買了勁牌35度十全勁酒金樽禮盒500ml,實付金額2800元,該網站宣傳頁載明“勁牌十全大補酒,精選人參、鹿茸等名貴藥材,提純釀製的保健酒,參茸勁酒集滋養脾胃、免疫調節之功效。”

但許某在向南京市玄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諮詢後得知,該産品並非保健酒,其宣傳違反了廣告法規定。隨後許某提起訴訟。

2016年11月,法院方面審理認為,涉訴商品係普通食品,但銷售者以保健食品宣傳銷售,且對其配料成分宣傳有誤,構成虛假宣傳,對消費者構成欺詐。

2015年7月,消費者鄧某在雲猴網購買了3瓶勁牌35度十全酒,該網站稱該酒為滋補酒,並配有“大補酒,養生酒,抗疲勞,增強免疫力,按做藥的標準生産的保健酒”的廣告宣傳語。

但鄧某查詢發現,該産品的生産許可證為普通食品,不屬於保健食品,隨即提起訴訟。2016年3月,法院審理認為,涉案産品並非經國家衛生部門審查確認的保健食品,故被告對涉案産品進行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構成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判決商家返還鄧某購物款40.5元,並賠償500元。

■ 分析

食品欺詐造成不公平競爭

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劉俊海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目前食品欺詐問題比較突出,主要是有些企業不注重夯實提升食品的品質,而是投機取巧在廣告宣傳上重金投入,由此誤導消費者,甚至找一些明星推出虛假廣告,很不正常。

“食品欺詐干擾消費者的知情權、影響消費者的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和安全保障權,還會造成企業之間的不公平競爭,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好的食品企業不做虛假廣告,不誠信的企業卻敢忽悠消費者”,劉俊海説。

劉俊海表示,《食品安全欺詐行為查處辦法(徵求意見稿)》明確了包括産品欺詐、食品生産經營行為欺詐、標簽説明書欺詐在內的十項欺詐行為以及相應法律責任。“真正抓住了百姓在食品安全事故中經常會遭遇侵害的一些法律風險點、抓住了企業經營當中的短板和痛點,有助於倒逼企業誠信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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