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彩電尺寸“縮水” 消費者獲三倍賠償
發佈時間: 2017-03-14 14:19:31 |來源: 法制日報 | |責任編輯: 曹洋
章一貴在濟南某家電商場購買了一台POP廣告宣傳單上標注為50寸大的品牌彩電,幾天后商家送貨到家後,章一貴查看説明書發現,該電視機的最大可視圖像尺寸為126釐米,僅為37.8寸,電視尺寸“縮水”約4分之一。一氣之下,章一貴將濟南某家電商場告上了法庭。
經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濟南某家電商場在其商場內發佈廣告宣傳銷售50寸某品牌彩電,價格為4999元。2014年3月初,原告章一貴在該家電商場購買了上述50寸某品牌彩電一台。三天后,被告濟南某家電商場將電視機交付給原告章一貴。另查明,電視使用説明書載明,涉案電視機最大可視圖像尺寸(螢幕對角線尺寸)為126釐米,約37.8寸。
濟南歷下法院經審理認為,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資訊,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有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本案中,原告章一貴根據被告濟南某家電商場的宣傳資訊購買商品,並履行了付款義務,而被告濟南某家電商場未按約定交付與之尺寸相符的商品。被告濟南某家電商場應對其欺詐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根據2014年3月15日實施的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
據本案審判長李颯介紹,本案原告章一貴購買行為雖發生於2014年3月15日實施的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之前,但依據我國《立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故關於欺詐賠償的法律適用,應適用新法。
據此,依照我國《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濟南歷下法院判決被告濟南某家電商場退還原告章一貴貨款4999元,賠償原告章一貴三倍貨款14997元;原告章一貴將購買的規格50寸某品牌彩電一台返還給被告。日前,本案一審判決已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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