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管理辦法
發佈時間: 2015-05-06 10:51:49 | 來源: 中國網 | | 責任編輯: 君君
2000年4月3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二〇〇〇年五月十六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的管理體制和運作機制,確保工程品質,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管轄的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是指防洪除澇、農田排灌、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骨幹工程項目。
第三條 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
第四條 本省以中央投資和省投資為主的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工程的項目法人,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權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組建並任命法定代表人。
以市(含州,下同)、縣(含市、區,下同)投資為主的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工程的項目法人,由市、縣人民政府或市、縣人民政府授權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組建並任命法定代表人。
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工程的項目法人是項目建設的責任主體,對項目建設負總責,接受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歸口管理。
第五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規劃、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施工、監理、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全過程的組織和管理。
各級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基本建設程式管理要求,負責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申報、審批、計劃安排、計劃實施的監督管理。
各級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要求,對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的財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各級審計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審計法律法規,對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的重大項目,進行專項審計和跟蹤審計。
各級發展計劃、財政、審計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的有關規章制度。
第六條 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按國家規定應當實行招標投標的,暫按國家水利部關於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組織招標投標。省發展計劃等有關部門對招標投標實行行政監督。國家對上述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計劃管理
第七條 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投資計劃和基本建設程式,加強計劃管理。
第八條 省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計劃管理的主要職責:
(一)按管理許可權和基建程式,審批有關基本建設項目,審核編制有關基建計劃,爭取中央投資計劃;
(二)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水利基本建設年度計劃的實施及重大項目的組織協調工作;
(三)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指導水利建設中長期投資計劃的編報;
(四)綜合運用直接掌握的投資、外匯、國外貸款、國家和省級儲備等經濟手段,保證水利規劃、計劃和水利産業政策的實施;
(五)監督檢查水利重點建設計劃執行中的投資、建設進度、建設工期等情況,並及時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
(六)按基建管理許可權,審批或上報有關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開工報告和竣工驗收報告。
第九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計劃管理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編制省管流域或區域綜合治理規劃;
(二)根據國家和省批准的流域綜合治理規劃,組織編制全省水利工程建設規劃和中長期水利工程建設計劃;
(三)組織審查、上報和按管理許可權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開工報告;
(四)組織編報全省水利工程年度投資建議計劃,並依據國家和省發展計劃委員會的計劃,編制並下達具體的年度實施計劃,審批項目年度施工預算,監督檢查年度計劃的執行;
(五)主持或參與有關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
第十條 市、縣發展計劃和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的分工,共同做好有關的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的計劃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公益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必須遵循下列程式,嚴禁擅自合併或超越:
(一)項目建議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初步設計;
(四)施工招標;
(五)施工前準備(含技施設計);
(六)開工報告;
(七)建設實施;
(八)試運作(試運轉);
(九)竣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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