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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的若干意見

發佈時間: 2015-05-06 10:50:56   |  來源: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  責任編輯: 君君

 

五、加強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計劃與資金管理

(一)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必須按照國家批准的建設方案和投資規模編制年度計劃,嚴格控制工程概算。

(二)中央項目的年度計劃由水利部報國家計委,地方項目的年度計劃由省計劃和水利部門進行初審,其中一、二級堤防和列入國家計劃的大中型項目的年度計劃,須報送流域機構審核,由省計劃和水利部門聯合報送國家計委、水利部,同時抄送流域機構備案。

(三)地方要求審批項目或在年度計劃中要求中央安排投資的,要在申請報告中説明地方資金的具體來源,並出具出資證明。凡不通過規定渠道報送的項目,一律不予受理。地方資金不落實的項目,不予審批,不得安排中央資金。地方已承諾安排資金,但實際執行中到位不足的,中央計劃、財政、水利等部門要督促地方補足,必要時可採取停止審批其他項目、調整計劃、停止撥付中央資金等措施,督促地方將建設資金落實到位。

(四)完善協商和制約機制,減少計劃下達和資金撥付的層次和環節。中央項目的計劃和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分別由國家計委和財政部下達到水利部,地方項目的計劃由國家計委和水利部聯合下達到省計劃和水利部門。地方項目的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由財政部下達到省財政部門。國家計劃和基本建設支出預算下達後,省計劃、財政和水利部門應及時辦理相應的手續,凡可將計劃和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直接下達到項目法人的,要直接下達到項目法人。項目法人應根據國家下達的投資計劃和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合理安排各項建設任務。

(五)各級計劃、水利部門要根據規劃,按項目的輕重緩急安排計劃,對特別急需的項目尤其是起關鍵作用的工程(如重要幹堤的重點險段、重點病險水庫的度汛應急工程等)應優先安排。

(六)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要嚴格執行國家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開設專戶,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嚴禁擠佔、挪用和滯留。水利基本建設資金必須按規定用於經過批准的水利工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基本建設支出預算,不得改變資金的使用性質和使用方向。

(七)各級計劃(稽察)、財政、水利等部門下達計劃、預算、稽察情況的文件要同時抄送各有關部門,做到互相監督,互相配合,及時通氣,堵塞漏洞。對查出問題的責任單位,有關部門要採取有效措施督促其整改,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按規定嚴肅處理。

(八)設計變更、子項目調整、建設標準調整、概算預算調整等,須按程式上報原審批單位審批。由以上原因形成中央投資節余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報國家計委、財政部、水利部審批後,將節余資金用於其他經過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和理由收取概算外的工程管理費。

六、加強對水利工程建設的檢查監督

(一)各級計劃、財政、水利及建設部門要充實檢查監督力量,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及移民建鎮項目的工程品質、建設進度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經常進行稽察、檢查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按管理許可權查處,並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上級主管部門要定期和不定期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稽察。

(二)地方水利部門負責對地方投資的水利工程進行檢查監督,定期將工程進度、工程品質、資金管理、工程監理和工程施工隊伍等情況的檢查和抽樣檢測結果,向上一級水利部門作出書面報告。水利部(或流域機構)負責對中央投資的水利工程進行檢查監督,發現問題要及時查處,督促有關項目法人進行整改。

(三)加強專家對項目前期工作和項目實施過程的監督。對重大項目和關鍵問題,要組織專家進行充分的論證。對專家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要認真研究,對合理可行的意見要及時採納。

(四)歡迎新聞媒體、人民群眾和社會各方面的監督。各有關部門要設立舉報電話,完善舉報制度。對群眾用各種形式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要認真分析,及時處理。

七、其他

(一)各地區和各有關部門可根據本意見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

(二)本意見由國家計委商財政部、水利部、建設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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