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水利工程物業管理模式探討
發佈時間: 2015-05-06 10:47:37 | 來源: 浙江省水利廳水管總站 | | 責任編輯: 君君
一、公益性水利工程物業管理模式的基本思路
按照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制的要求,成立公益性水利工程項目法人,由項目法人履行公益性水利工程業主的職能,在工程具體管理上,項目法人只負責政策處理、維護運作管理經費籌措、防汛抗旱調度、工程安全及資産保值增值的監督管理,不直接承擔具體的工程維護運作管理,具體的工程維護運作管理工作由項目法人向社會招標,由專業化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物業管理公司)來承擔。
二、公益性水利工程物業管理模式的建立
1.進一步落實公益性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制
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制已推行數年,但大多數水利工程項目特別是公益性水利工程項目沒有很好的落實,實質上仍沿襲著傳統管理模式,建設階段臨時抽調人員組建工程指揮部,工程建成時,通過組織調動,招工等形式組建水管單位,工程建設與管理的項目法人還沒有完全統一,這樣勢必造成項目法人重復設置,人財資源浪費,管理水準得不到有效的提高。去年國務院批轉了國家計委、財政部、水利部、建設部《關於加強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若干意見》,規定新建公益性水利工程要按照建管一體的原則組建項目法人,由項目法人作為工程建設與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工程建設與管理。按照這個要求,應根據經營性和非經營性水利工程項目的不同特點,區別對待,組建不同類型的項目法人。
按照建立項目法人制的要求和經營性與公益性水利工程的不同特點,組建項目法人的基本框架:經營性水利工程項目可參照國企改革,進行轉制或按公司法組建項目法人;公益性水利工程項目可根據管轄職責範圍,按區域建立公益性水利工程項目法人,負責對區域內所屬的公益性水利工程項目實施監督管理。
由於水利工程大多數具有公益性,若每個項目均成立一個項目法人,在實際操作中有很大的難度,一方面眾多的項目法人,勢必造成人才、資源浪費,增加了財政和受益區群眾的負擔;另一方面由於單個項目規模小,不利於提高水利工程管理水準。而當今科學管理技術發展迅猛,網路技術、資訊技術等現代管理技術使得水利工程按區域遠端管理成為現實。因此,公益性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可按區域成立,按照管理許可權,可成立省、市、縣、鄉(鎮)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站(所),作為項目法人,對區域內所屬的公益性水利工程項目進行項目管理。
2.改組現有的水管單位,培育一批專業化的水利工程物業管理隊伍走向市場
大力培育水利工程管理市場,在建立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制的同時,要培育一批專業化的水利工程管理隊伍(物業管理公司)進入市場,並對水利工程物業管理公司要實行資質管理。首先要改組改造現有的水管單位,對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可按企業化直接改組成物業管理公司,並根據其目前規模、技術管理力量等核定資質等級,允許其在資質範圍內對外承攬水利工程維護運作管理業務。對改組後的富裕人員要進行妥善安置,可以採取分流,一是達到一定年齡的職工實行內部退休;二是分流到經營實體;三是停薪留職;四是內部待崗,以後可再參加競爭上崗,同時若干時間內發給生活費;五是自謀職業;六是參照國企改革的辦法,對職工身份進行置換。還可以因地制宜,充分發揮水利資源優勢,創辦高效農業示範園區,安置水管單位富裕人員。其次,允許有條件的單位如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成立水利工程物業管理公司或兼承水利工程維護運作管理業務。同時,要大力開展水利工程管理培訓工作,提高水利工程管理人員的素質,對關鍵崗位實行持證上崗,造就一批專業化的高素質的水利工程物業管理隊伍。
3.建立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專項基金
經營性水利工程由經營單位負責管理,其維護運作管理經費由企業營業收入負擔,經費來源比較明確;而公益性水利工程維護運作管理經費若全部由財政預算來安排,顯然比較困難,因此,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模式改革要重點解決好公益性水利工程運作維護管理經費問題,這是建立公益性水利工程物業管理模式的基礎。從目前來看,公益性水利工程維護運作管理經費不可能全部由財政來承擔,但可以通過多渠道、多元化籌集,建立公益性水利工程維護運作管理專項基金,專項資金主要來源:一是每年財政預算安排一部分;二是有關規費收入;三是經營性水利工程項目的轉制收益;四是無償劃撥受益區內一定的土地等資源,通過資源的出租、出讓、承包、股份合作開發等形式取得的收益;五是按國家有關規定在受益區徵收;六是有關單位、人士捐贈。專項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專款專用。
三、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模式改革的配套措施
水管單位體制改革的成功與否,還必須有完善的配套措施作保障。公益水利工程實行物業管理模式,一要解放思想,統一認識。要加強宣傳工作,使廣大幹部群眾認識到進行水管單位體制改革的必要性、緊迫性和可行性,積極支援和參與改革工作。二要妥善處理好現有的水管單位,對轉制為物業管理公司的要在政策上給予扶持,如在稅收、養老保險等方面給予優惠政策。三要理順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在水價不能完全到位前,要給予供水單位一定的財政補貼,以維持其正常經營,或將供水納入公益性項目。四要建立和完善有關法律、法規,要儘快制定《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辦法》、《經營性水利工程管理辦法》、《水利工程維護運作管理標準及費用定額》、《水利工利管理單位資質等級標準與管理辦法》、《公益性水利工程維護運作管理工作招投標管理辦法》、《公益性水利工程專項基金使用與管理辦法》等一系列水利工程物業管理涉及的法規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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