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規定區縣治霾不合格可換主要負責人
發佈時間: 2014-12-16 10:45:29 | 來源: 京華時報 | | 責任編輯: 曹洋
《北京市2013-2017年清潔空氣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昨天通過市政府公報正式對外發佈。根據這個考核辦法,對未通過終期考核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必要時由市政府領導約談其主要負責人;問題嚴重的,幹部主管部門將按程式進行組織調整。
主要看PM2.5降幅
作為國家《大氣十條》重要配套政策性文件,今年5月底,國務院下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國家考核辦法)。
依照國家考核辦法,北京版考核辦法的考核指標包括空氣品質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和《大氣十條》《北京2013-2017年清潔空氣行動計劃》任務完成情況。空氣品質改善目標完成情況以PM2.5年均濃度下降比例作為考核指標。《大氣十條》《行動計劃》任務完成情況則包括壓減燃煤、控車減油、治污減排、清潔降塵等領域的相關任務指標。
在北京版考核辦法中,“空氣品質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和“重點任務完成情況”滿分均為100分,“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包括三大項,佔比較高的是“重點治理措施”50分,其中包括壓減燃煤、控車減油、治污減排、清潔降塵4個大項,分值分別為15分、12分、13分和10分。此外大氣環境管理20分,執法監督30分。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級。
年度不合格取消評優
依據北京版考核辦法,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區縣政府,由市環保局會同組織部門、監察機關約談區縣政府及相關部門有關負責人,提出整改意見,予以督促。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區縣,視情況實施環保區域限批,禁止建設除民生工程和節能減排項目以外的新增大氣污染物排放項目,取消授予的環境榮譽稱號和評優、評先資格。對未通過終期考核的區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則要加大問責力度,必要時由市政府領導約談其主要負責人;問題嚴重的,由幹部主管部門按程式進行組織調整。
在考核中發現對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或人為干擾空氣品質檢測儀器和設備正常運轉的,考核結果確定為不合格,並按規定由監察機關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記者王碩)
新聞背景
全國三區域實施雙考核
根據今年5月發佈的國家考核辦法,在年度考核時,對大氣污染嚴重的京津冀及周邊、長三角、珠三角地區實施“空氣品質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雙考核。
“空氣品質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滿分均為100分,後者包括10項指標,其中佔比較高的是大氣環境管理16分、工業大氣污染治理15分、機動車污染防治12分、産業結構調整12分。綜合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級。對未通過年度考核的地區,由環保部會同組織部門、監察機關等部門約談省(區、市)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有關負責人,提出整改意見,並暫停該地區有關責任城市新增大氣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的環評文件審批,取消國家授予的環境保護榮譽稱號。
對未通過終期考核的地區,除暫停其所有新增大氣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民生與節能減排項目除外)的環評文件審批外,要加大問責力度,必要時由國務院領導同志約談省(區、市)政府主要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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