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科院專家:像藥品一樣監管轉基因食品

發佈時間: 2014-12-10 10:43:34   |  來源: 中新網-新京報   |   作者:朱星   |  責任編輯: 沈曄

 

12月5日,農業部披露轉基因發展路線,轉基因將按照非食用、間接食用、食用的步驟穩步推進。

近日,國家種業科技成果産權交易中心主任,中國農業科學院農業智慧財産權研究中心副主任宋敏對新京報記者表示,轉基因作為一項先進的技術,是必須要促進其發展的;但是産業化運用不僅要考慮技術性,還要有安全性和經濟性。宋敏認為,轉基因食品應像藥品一樣安全評價和監管。

2004年,宋敏辭去日本九州大學農學研究院副教授一職,作為中國農科院從國外引進的二級傑出人才,在中國農科院從事農業智慧財産權等方面的研究工作10年。歸國後,宋敏主持了“國家智慧財産權戰略研究專題”、農業部“轉基因生物技術智慧財産權戰略研究”等多個項目。

轉基因存在風險但不等於危害

“拔顆牙醫生都會給你講一大堆風險。但風險不等於危害,不能説有風險就不能用它。”

新京報:目前,輿論對轉基因食品的爭論很大,你怎麼看待這種爭論?

宋敏:轉基因作為一項非常重要的技術還是必須的,如果不能把握技術發展的前沿,將來肯定會落後和付出代價,不能説有風險就完全拋棄了。關鍵是要在規避風險的情況下去利用,要建立一套可靠的規避風險的機制。

治病的藥品大多也有副作用,拔顆牙醫生都會給你講一大堆風險。但風險不等於危害,不能説有風險就不能用它。

新京報:你支援推廣轉基因食品?

宋敏:有風險可以用,但問題是怎麼用。我認為一定要建立一套可靠的安全評價機制和監管體系。

中國和其他國家一樣也採取了由政府主管機構負責對轉基因産品進行安全評價審批的過程管理模式。這種管理模式基本出發點是認為生物技術具有潛在風險(有風險推定),因此與轉基因生物技術相關的各階段活動都要進行安全性評價並接受嚴格管理。

轉基因安全評價實際上都是個案,針對每個轉基因産品要一個一個評價,而不是就整個轉基因産品説它安全還是不安全。

應加大研發和生産者的安全責任

“政府的責任多了生産者的責任就少,結果就給一些不負責任的生産者保留了生存空間。”

新京報:對於轉基因食品安全,中國現在有沒有建立一套嚴格的評價體系?

宋敏:中國也借鑒歐美等發達國家建立一整套轉基因安全評價和監管體系。我覺得有一個問題是,要慢慢加大轉基因的研發和生産者的責任,就是誰來對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承擔責任。

把安全責任歸結到轉基因生産和研發單位,政府只是做中間監管,既代表生産者的利益,又代表消費者的利益。

要不然,就可能出現生産者和研發者只片面追求産業化帶來的利益,一旦出現問題後都有政府兜底的局面。這種責任與利益的不對等也是導致國內轉基因産業化中出現的監管難的根本原因。

像現在一個醫藥公司生産一種藥品,它要進行一系列的安全實驗,這些實驗企業要承擔費用,去找評價機構來評價它。一旦出了安全事故,主管部門有權責令生産企業向消費者賠償,承擔相應的産品品質責任。轉基因食品也應該採取這樣一種安全評價和監管模式。

新京報:你覺得中國目前規避風險的機制運作怎樣?

宋敏:整個制度,包括安全評價體系應該都是和國際接軌的。

國外的責任主體是生産企業和科研單位。據調查,國外搞一個轉基因植物品種,大概是花1.3億美元。其中,申請安全證書、安全評價的費用大概是3500萬美元。也就是説在整個研發成本中大概30%是用來做安全評價論證的,這個費用由研發單位和企業來承擔。將來進入市場後出現問題,生産企業是要承擔責任的。這樣一來,研發單位和生産企業就自然不會將自己都覺得沒有把握的技術成果和産品推向市場。

中國現在的問題是研發單位和生産者承擔的責任過低。生産單位往往只看到産業化可能帶來的收益,沒有考慮風險成本。

新京報:那你覺得政府目前是承擔一個什麼角色?

宋敏:從政府的角度來説,應該是處在生産者和消費者中間的裁判地位,而不是風險責任的直接承擔者。政府的責任多了生産者的責任就少,結果就給一些不負責任的生産者保留了生存空間。

財政資金應退出商業化科研領域

“公共資源投入商業化領域往往會扭曲公平競爭機制。”

新京報:8月13日,國家種業科技成果産權交易中心揭牌,交易平臺也于當日啟動。為何建立這樣一個交易平臺?

宋敏:産權交易問題,對現在的種業發展非常重要,需要有這樣一種公開、透明、規範的交易機制。原因有幾個方面:

第一,現在中國的種業科技創新大多都是在科研單位。從智慧財産權申請來看,它的成果佔了全部成果的60%,但轉化利用的效率很低。所以需要有這樣一個平臺,便於企業和社會選擇。

反過來,交易的結果對成果的研究立項、項目評價也形成了一種倒逼機制。這些科研項目最終效果怎麼樣,要看能不能被市場認可,這是評價科研項目和科研成果最根本的標準。

第二,科研單位的研發經費大部分是政府財政資助,研發成果屬於國有資産的一種形式,它要有一個公開透明的配置機制。

在國內普遍存在的現象是將成果私下交易:科研成員把成果轉讓給自己的朋友、親戚。

新京報:你對這個平臺存在一個什麼樣的願景?

宋敏:種業科技成果的公開交易在行業裏還是新東西,我們希望讓更多人了解它、利用它,使它成為利用市場機制配置種業科技資源的有效工具。

另外,平臺運作跟整個國家科研體制和科研政策改革是結合在一起的。

現在科研人員對科研成果轉化的重視還是不夠,尤其是科研單位,更重視科研項目爭取,項目結題就算了。而評價體系當中更重視發表論文,對專利、品種權的重視不夠。這也與整個科研體制改革有關,要由市場定位,以成果轉化為目標。

新京報:現在這個改革啟動了嗎?

宋敏:在推進,但還是需要逐步的過程。

新京報:你覺得改革的方向應側重於哪些方面?

宋敏:前不久公佈了科研管理體制裏的立項機制。原來科研項目由很多單位管,科研單位到各個主管部門去申請,立項後就不管了。

所以一個改革就是政府不直接管項目,只管政策,將項目委託給專業機構來管,這樣可能會好一點。

公共財政資金投入應該慢慢退出商業化的科研領域,公共資源投入商業化領域往往會扭曲公平競爭機制,讓創新主體不把精力放在市場上,而是放在爭取國家項目資金上。這樣研究出來的東西也不一定是市場所需要的。

應該讓市場評價種子好不好

“目前的審定制度是政府對種子品質擔責。實際運作過程當中可能存在不能完全反映市場需要的問題。”

新京報:你怎樣看待品種審定制度?

宋敏:品種是一種特殊的生産資料,品種審定作為市場準入的機制,是有必要的,但需要逐步建立與現代種業發展相適應的運作機制。

無論是品種,還是種子品質應該逐步建立生産企業、研發單位的負責制度。

種子好不好,最後是由市場來決定,市場選擇。由種子企業承擔市場的評價。

從長遠發展來看,品種選育單位應該進行品種測試,建立對品種品質全程負責的機制。出了問題,應該承擔責任,而不是政府來擔責。

目前我國的審定制度還是一種政府對種子品質擔責的機制。品種品質好壞,由審定專家按照審定標準決定。實際運作過程當中就可能存在不能完全反映市場需要的問題。有的是科學的標準,但不一定就是消費者的標準。

新京報:也就是更多的交由市場主體。

宋敏:對,市場主體就是責任主體,政府只作為裁判,不代替消費者對品種的好壞做判斷。尤其是在種業國際化的背景下,種子企業將來面臨的是多元化的全球市場,只有面向市場,知道怎麼直接與消費者打交道才有生命力。

新京報:這樣一來,種子企業的風險就會很大?

宋敏:種子企業的壓力是很大,通過健全的責任機制可以淘汰沒有能力和不負責任的種子企業,改變目前種業界存在的良莠不齊的狀況。同時考慮品種推廣中可能存在技術、市場和自然風險,而且涉及廣大農民的利益,可以建立保險機制來分擔種子企業在新品種推廣中可能面臨的風險。利用市場機制解決問題。

新京報:你希望建立的這個保險機制完全是市場化的還是?

宋敏:不,這個肯定是政策性保險。應該把目前政府直接投入到企業的一些資金拿出來建立新品種推廣政策性保險基金,為企業進行新品種研發推廣保駕護航,以此來分擔這個過程中存在的風險,調動企業育種創新的積極性,而不是直接投錢給企業搞創新。

“公共財政資金投入應該慢慢退出商業化的科研領域,公共資源投入商業化領域往往會扭曲公平競爭機制,讓創新主體不把精力放在市場上,而是放在爭取國家項目資金上。這樣研究出來的東西也不一定是市場所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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