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獲通過 明年3月起施行

發佈時間: 2014-12-05 10:44:31   |  來源: 鄭州晚報   |     |  責任編輯: 曹洋

 

車輛停放地抽檢不合格

逾期不治理最高罰500元

昨日舉行的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上,我市兩部地方性法規獲得表決通過:《鄭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將於明年3月1日起實施,《鄭州市鄭韓故城遺址保護條例》將於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和此前審議稿不同,昨日表決通過的《鄭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中,出現不少新變化。其中,環保部門可以在特定時間和路段,對機動車排污情況進行抽檢,逾期不治理,最高可罰500元。鄭州晚報記者裴蕾

變化1 我市將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

燃煤,是備受關注的我市污染物的一項重要指標。

條例審議稿的第三十條規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劃定無燃煤區,並根據大氣品質改善要求,逐步擴大無燃煤區範圍。本市市區的無燃煤區範圍由市政府劃定並公佈,縣(市)、上街區的無燃煤區範圍由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劃定並公佈。

在昨天通過的條例中,“無燃煤區”全部變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也就是説,除了煤之外,凡是高污染燃料都不得在劃定區域內燃燒。

根據新規,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範圍內將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現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改用清潔能源或者拆除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

變化2 可選擇時間和路段,對機動車排污情況進行監督抽測

機動車船排氣污染,是造成我市大氣污染的主要因素之一。條例審議稿第三十七條規定: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省規定排放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配合下,可以利用遙感檢測等技術對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督抽測。

審議中,不少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何時檢測在哪兒檢測,大家比較關注。

在昨天通過的條例中,對此給出了明確的説法,提出可以“選擇時間和路段”,對機動車的排污情況進行監督抽測。

變化3 車輛停放地抽檢不合格又逾期不治理,最高罰500元

“對在機動車停放地抽測中不配合的駕駛人員進行處罰,是不合適的,應當對不治理的行為進行處罰。”審議中,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疑問。

昨日表決通過的新規第三十八條採納了這一提議,明確提出:“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停放地對在用機動車污染情況進行監督抽測。抽測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治理並復檢。被抽測的機動車停放地管理單位、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員應當配合。”

同時,該條所對應的法律責任部分已經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道路抽測或者停放地抽測中,機動車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責令限期治理並復檢;逾期不治理的,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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