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排污企業資訊不按時公開可按日連續處罰

發佈時間: 2014-12-04 14:26:36   |  來源: 中國日報網   |   作者:彭麗晗   |  責任編輯: 曹洋

 

日前,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河北省環境保護公眾參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中明確,重點排污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生産使用單位的環境資訊將強制公開,未依法公開環境資訊且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據悉,該《條例》將於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鼓勵社會組織監督環境違法

省人大常委會城建環資工委副主任白剛介紹,目前環境保護形勢嚴峻,公眾維護自身權益、參與環境保護的意識日益增強。

為了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依法有序參與環保,我省制定出臺了《河北省環境保護公眾參與條例》。《條例》明確:參與環境保護公眾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獲取環境資訊、對環境決策和行政許可及環境執法表達意見建議、對環境違法行為和環境保護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舉報、尋求行政或者司法救濟等。

此外,《條例》還首次對公益訴訟進行了具體探索。符合法定條件的社會組織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獲取的賠償、補償資金,應當用於環境治理、生態恢復和訴訟救濟等。

針對我省環保社會組織不發達現狀,《條例》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通過購買社會組織服務或其他方式,支援、引導和鼓勵社會組織參與環境政策、法規、規劃和標準的制定與實施,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監督等。

危化品企業應公開資訊

資訊公開是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前提和基礎。《條例》明確:負有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資訊,包括環境品質、環境監測、突發環境事件、重點排污單位和違法企業名單、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考核結果等。縣級以上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新聞發言人制度,及時發佈環境資訊。

公眾可以採取信函、傳真和電子郵件等書面形式,向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申請提供政府環境資訊。

危險化學品生産和使用的危險性要高於一般工業生産,為便於公眾監督和防護,《條例》提出:危險化學品生産使用企業應當依法向公眾公佈生産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品種、危害特性、相關污染物排放及事故資訊、污染防控措施等。

排污企業未公開資訊將被罰

據悉,“按日連續處罰”是新《環境保護法》增強處罰威懾力的重要手段。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此次出臺的《條例》是對新環保法“按日連續處罰”許可權的首次地方實踐。

為增強企業環境資訊強制公開義務約束力,《條例》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方式公開企業環境資訊的,由有關部門處4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限期公開。逾期不公開的,可以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此外,重大環境影響建設項目要開聽證會也是此亮點。《條例》提出,擬制定可能導致重大環境影響的政策或規劃、擬對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進行立項、對國家機關擬作出有關環境影響的決定有較大爭議等情況,國家機關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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