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試點集中辦理環保刑事案件 將統一定罪標準

發佈時間: 2014-12-02 14:26:25   |  來源: 重慶日報   |     |  責任編輯: 曹洋

 

經濟需要發展,環境也需要保護。在我國,環保類案件的處理一直都是一個敏感問題。自重慶市2012年試點集中辦理環境保護刑事案件以來,萬州區檢察院就肩負起主要涵蓋三峽庫區腹心“一區八縣”的環保刑事案件集中辦理的任務。

一項意義深遠的環保司法改革在渝低調運作近3年,個中得失,值得所有關注司法改革進程和環境保護的人士細細品評。

2012年以來城口縣“環保公訴第一案”

“我知道自己犯了濫伐林木罪,我願意補種1000棵柏樹苗,以彌補自己的罪行。”10月23日上午,一場特殊的庭審,正在城口縣法院進行。

這是由萬州區檢察院發起的“渝東北生態涵養發展區環保檢察區縣行”活動的一部分。該院集中受理、審查並提起公訴的王德萬(化名)濫伐林木案,由萬州區法院環保巡迴法庭,在案發地城口縣公開審理。

58歲的城口縣農民王德萬因建房,於今年4月辦理了5立方米林木採伐許可證,但卻砍伐了超過59立方米的林木。該案並不複雜,但卻成為了2012年1月以來,城口縣“環保公訴第一案”。這是因為,早在2012年重慶實行環保案件改革後,萬州區檢察院即試點集中辦理萬州、奉節、開縣等“一區八縣”的環保刑事案件。該案成為試點以來,城口第一起被提起公訴的環保案件。

最終,該案被告王德萬因主動投案且如實供述罪行,並主動提出補種樹苗,被巡迴法庭從輕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2.8萬元。

“案件雖小,意義卻重大。”擔任本次庭審公訴人的萬州區檢察院副檢察長萬雲松表示,這意味著集中辦理環保刑事案件的環保司法改革,進入到了一個新階段。

集中辦理破解環保司法難題

在隨後由公、檢、法、環保、林業等部門,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參與的環保檢察工作座談會上,這一低調運作近三年的環保司法改革逐漸浮出水面。

在未試點前,環保刑事案件均按照屬地原則辦理。因歷史原因,各地對環保類刑事案件理解認識各有偏差,不同區縣的司法機關對同一案件認識可能不同,同一區縣的公檢法機關相互之間的認識也有一定差異。

“這在客觀上造成了環保刑事案件證據認定、辦案標準均出現了不一致現象。”萬雲松舉例,辦理涉林案件需要鑒定機構進行專業鑒定,有的區縣是由森林資源監測中心鑒定,有的區縣則由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隊鑒定,甚至有的區縣由林業規劃設計院鑒定,儘管都合乎規定,但仍需規範和統一。

根據集中辦理環保刑事案件的客觀需要,萬州區檢察院于2013年出臺重慶首個《環保檢察工作辦法》,該辦法明確了主要涵蓋三峽庫區腹心“一區八縣”的環保刑事案件,實行統一受理、統一定罪標準、統一審查的原則。並對案件辦理、司法協作、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生態修復和教育引導環保公眾意識等內容進行了詳盡的規範。

據統計,集中辦理環保刑事案件自2012年1月至今年10月,萬州區檢察院共起訴環境保護刑事案件186件238人,極大扭轉了由案發地辦理環保刑事案件容易出現“人情案”、“地域保護案”的局面,成效明顯。

“環境保護無界線,環保司法也應當破除各種藩籬。”萬州區檢察院檢察長楊春暢表示。

環保司法改革在探索中前進

實施集中辦理環保刑事案件近三年來取得不小成效,但記者調查發現,這一極具破冰意義的環保司法變革,面臨的問題和阻力也不容忽視。

首先是基層環保行政監管與司法保護仍舊存在脫節現象。根據來自一線的執法人員透露,環保刑事案件的線索目前仍主要來自於群眾舉報或執法時偶然發現。因為資訊渠道缺乏,許多環保違法行為很難在第一時間被發現和制止。

其次是環保刑事案件涉及相關單位眾多,相互協調仍難言完美。根據相關單位的職責權屬,涉及環保刑事案件的單位總量較為龐大。

例如涉林類環保刑事案件,就涉及公安機關刑警隊、派出所、森林公安;水産類刑事案件又涉及長航公安、水警分局;負責案件批捕的又是當地檢察機關偵監部門;更大範圍內還涉及環保監察、林業、漁政、國土等相關行政主管機關。這就需要在跨區域、跨部門的辦案中進行立體協作,難度較大。

第三是目前環保監管手段的落後。記者調查發現,目前無論是林業、漁政,還是礦産等行政執法機關,採取的監管手段主要有以下幾種:定期巡查、委託鄉鎮管理、聘請少量人員如護林員或漁民小組長等監管。但就目前高發的濫伐盜伐林木、非法採礦等環保刑事犯罪而言,均具有隱秘性、流動性等特點,定期巡查卻存在短暫性、規律性等弊端,委託和聘請人員又存在可靠性和執行力不強的隱患。

“一項成功的改革需要新思路、新方法和新機制,我們願意嘗試。”楊春暢表示,已經建立的跨區域聯席會議制度、統一移送制度等十項制度,正在試圖破解這些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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