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特殊功效不可信 食藥監局擬出臺新管理規定

發佈時間: 2014-11-25 12:01:27   |  來源: 京華時報   |     |  責任編輯: 沈曄

 

日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對《化粧品監督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要求化粧品宣傳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醫療作用,還增加了針對時下相當熱門的網路銷售的監管內容。

不得宣傳化粧品的藥效功能

帶有“藥粧”字眼的産品在化粧品市場頗受青睞。與普通化粧品相比,藥粧因帶有“藥”字而給消費者一種針對性強、效果顯著的感覺,在銷售上具有優勢。

記者用關鍵詞“藥粧”在淘寶網檢索,搜尋到的商品多達9.85萬,一款號稱有排毒功能的修復霜銷量達1970件,並號稱是處方類的化粧品。資深化粧品專家晁龍表示,市場上化粧品標識“藥粧”對消費者有嚴重誤導。我國目前對藥粧還沒有明確的定義,也沒有“藥粧”的批准文號。

此次發佈的《意見稿》中,也明確規定了禁止標注包括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醫療作用的內容,誇大功能、虛假宣傳、貶低同類産品或者容易給消費者造成誤解或者混淆的內容等。其中特別提出,化粧品的功效宣稱應當有充分的實驗或者評價數據支援。産品宣稱經功效驗證機構測試並出具報告的,産品標簽中可以標注相關驗證資訊;未經驗證的,應當在描述宣稱的功效作用內容結尾標注“上述功效未經驗證”等字樣。

網路售假平臺擔責

有機構預測,到2015年化粧品網購交易規模將超1200億元。不過,電商平臺上假貨氾濫,也令不少消費者頭痛。《意見稿》明確網路化粧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的責任義務也是一大亮點。

根據《意見稿》,網路化粧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化粧品生産經營者實行實名登記,並對入網的化粧品生産經營者承擔管理責任。一旦發現入網化粧品生産經營者有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網路化粧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註冊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而消費者通過第三方網路平臺買到假冒偽劣化粧品,可向入網化粧品生産經營者要求賠償。網路方不能提供生産經營者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由網路方賠償。

晁龍表示,這也提醒消費者,網購到假冒化粧品後不必自吞苦果,要學會利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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