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將大氣污染列入特殊天氣範疇

發佈時間: 2014-11-15 15:00:27   |  來源: 現代金報   |   作者:張培堅   |  責任編輯: 曹洋

 

昨天,寧波市法制辦專門召開了立法聽證會,16位聽證代表參加,包括企業代表、員工代表、專業學者等。

記者參加過多場聽證會,往往是大家唇槍舌劍,爭得面紅耳赤。意外的是,昨天這場聽證會,“爭”的地方不多,大家的觀點挺集中。

特殊天氣

加入大氣重污染普遍叫好

強對流天氣、低溫意見較大

《草案》中的特殊天氣包括了高溫、低溫、颱風、強對流、大氣重污染。

浙江波寧律師事務所主任范雲上來就點了個讚。“全國範圍來看,針對特殊天氣勞動保護主要停留在高溫天氣。目前還沒有出現涵蓋如此廣泛的特殊天氣的辦法、規定。”

記者留意了下,16位聽證代表基本都為大氣重污染列入特殊天氣範疇叫好。高溫列特殊天氣範圍,大家也覺得沒問題。

相比,強對流天氣列入特殊天氣範圍,反對聲音不少。

寧波市政協委員程慧的觀點代表了不少聽證代表的意見:“可能江東強降雨,鄞州就沒有。強對流天氣往往比較突然,而且有區域性。氣象部門沒辦法及時預警,用人單位也只能臨時處置。強對流天氣列入特殊天氣的保護操作性不強。”

低溫的反對聲音也有一些。范雲在查閱資料後發現,在高溫低溫上,寧波的規定與重慶的規章是一樣的。兩地的天氣狀況相差很多,怎麼標準卻統一呢?《草案》中日最高氣溫達到0℃以下的規定,寧波歷史上都很少見啊。

責任分配

企業的責任,太重

政府要做的事,需要明確

聽證代表來自各行各業。大家昨天的一個集中感慨是:“用人單位的責任太重了。”

“將民法規定的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互不追究責任,在草案中勞動者出現缺勤、誤工,用人單位卻要發放工資甚至出現雙倍補償,是不是有違公平原則?”浙江甬泰律師事務所的許靜芳列了一串數據:“2012年7、8月份連續出現50多天高溫,2013年超強颱風造成水災,2013年連續出現7天嚴重霧霾,勞動者可不提供勞動的情況下由企業承擔同工同酬的待遇,企業的成本和壓力太大。”

香港華信集團徐旭昶的觀點是:“像大氣重污染的保護,應該從政府層面來講,而不是從企業層面來講。作為政府部門,應該承擔什麼樣的義務?”

來自寧波市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協會的姚增光説:“特殊天氣勞動保護應該是全市的事,不僅是企業的事。企業保護職工是應該的。但是,政府也要有所表示,比如在資金方面。各個監管部門的具體責任是什麼?”

范雲提了個細節:《草案》對政府工作部門的職責雖然進行了界定,但是過於原則,並且政府各個工作部門涉及地比較多。如果沒有一個確定的牽頭部門,有可能出現交叉職能的時候,會産生推諉或者不能及時解決的現象。建議能夠進一步明確部門的職能範圍。

工資補貼

獎金算不算?計件怎麼辦?

工資具體演算法不夠明確

對員工來説,工資是頂要緊的事之一。《草案》中有多處關於工資的規定。

比如,用人單位不得因員工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而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另外,大氣重污染紅色預警時,對必要的公共保障及生産工藝要求必須連續作業的崗位,用人單位應當按日給予相當於日平均工資的補貼。

現場,“工資”也成了討論的焦點。

江北區環境衛生養護中心的張菊飛説:“工資的説法太模糊了,最好能明確。比如,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加班工資等等。不明確的話,很容易出糾紛。”

“現在大部分企業實行計件計時工資制,如果這個員工一段時間沒工作,計時計件工資就達不到原來的份額,實際上工資在降低。”寧波市公共交通總公司的李霞説,這點也應該明確。

寧波市總工會法工部部長楊真照建議,“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勞動工資應當照發。怎麼發?首先是按照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或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勞動者本人12個月的平均工資的70%,不低於最低工資,來計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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