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霾執法應當“舉報必查” 讓責任人有切膚之痛
發佈時間: 2014-11-04 10:19:07 | 來源: 中國環保線上 | | 責任編輯: 曹洋
治霾執法應當“舉報必查” 讓責任人有切膚之痛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情況的報告披露,2013年,環境保護部接到的舉報案件中,大氣污染類佔73%,但在全年查處的案件中,大氣污染類僅佔12%。
霧霾天氣揮之不去,大氣污染處處告急。據環保部發佈的《2013中國環境狀況報告》顯示,按新標準檢測,2013年全國74個城市中僅有海口、舟山和拉薩3個城市空氣品質達標。由是觀之,“同呼吸,共命運”有了新含義。現在問題來了:霧霾給治理留下多少時間?2013年,頂層治理決心很大,標誌之一:由環保部牽頭,發改委、財政部、工信部、住建部等多部委共同編制的《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業內稱為“國十條”,號稱“史上最嚴”。有沒嚴出成果,關鍵看“療效”。
在環保部接到的舉報中,大氣污染類佔73%。數字説明,公眾對吸一口新鮮空氣有多麼急切。從違法必究的高度,全年查案中,大氣污染類所佔比例也應該在73%左右,實際只有12%,表明大多數大氣污染舉報並沒有進入執法程式。就12%的案件中,查處品質如何也是一個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袁駟直言,執法檢查時一個城市稱查處幾百起案例,結果真正懲治的只有五例,最多罰十萬,有的罰兩萬,有的只是掛牌警告。就這執法力度,霧霾治理只能“等風來”。
大氣污染眾因一果,霧霾治理千頭萬緒。“家家點火,村村冒煙”的粗放式經濟;“先污染,後治理”的治理老路;“唯GDP論”的政績考核方式;“條款過時,覆蓋留白”是法律供給問題;“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對污染企業負激勵;“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一些企業對環境執法採取“一來就停,一走就排”態度;“鐵路警察,各管一段”乃分割治理現狀;“拿人的手短,吃人的嘴軟”為環保執法部門與地方財政之關係;“政出多門,九龍治水”難以形成治理合力等等,從不同切入,有不同原因。歸因落到現實層面,最根本的一條:有法不依、執法不到位。與法律不足相比,執法不到位更彰著。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所長孫佑海曾指出,目前有70%左右的環境法律法規沒有得到落實;如果法律法規的要求全部落實到位,主要污染物可減少70%。兩個“70%”昭示,執法才是大氣污染治理最大的“富礦”,是未來最有潛力、最值得關注的領域。假如做到“舉報必查”、“查必有果”,執法部門以實效回應群眾舉報,相信大氣污染局面將大為改觀。當然,提高大氣污染治理的執法效能是一個宏闊的議題,每推進一步都要付出百倍努力。
于法律,需要“打補丁”、“升級”。尤其在監管這一塊,坐實行政責任,明確對大氣污染防治失職、瀆職行為的追責範圍和懲治措施;于體制,一方面,破除地方保護主義,改變大氣污染治理各自為政的局限,形成整體治理觀念;另一方面,扭轉環保部門聽命于同級政府部門的尷尬,通過體制創新,強化自上至下監督之外,讓同級監督成為可能。于制度,儘快落實諸如“舉報必查”的規定,與公眾一道,同心同德,合力共治,霧霾才可能有煙消雲散的那一天。
大氣治理要讓責任人有切膚之痛
被譽為“史上最嚴”的《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已實施一年,成績有目共睹,但缺陷同樣有目共睹,其中,大量沒有得到查處的大氣污染案件顯得格外突兀——2013年,環境保護部接到的舉報案件中,大氣污染類佔73%,但在全年查處案件中大氣污染類僅佔12%。換言之,超過80%的大氣污染案件並未得到應有的查處。由此也不難看出,“史上最嚴”行動計劃所面臨的,是一系列“史上最嚴”的現實挑戰。
出於利益最大化的考慮,不少地方都不惜破壞環境謀發展。甚至還有先污染再治理的思想。有些污染還難以查清責任人。比如備受關注的霧霾天,至今仍難確認工業污染、城市建設、汽車污染、冬季供暖等各佔據多少比例,這為追究責任造成了困難。
大氣污染難以問責的關鍵還在於,某些地方政府對此缺乏足夠的重視,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調查發現,有的地方政府為謀利快速擴張鋼鐵、水泥、電解鋁等高污染、高耗能的産業,導致産能嚴重過剩;一些地方則存在人情執法、以罰代管等問題,違法排污行為得不到有效遏止。政府的治污懈怠幾乎令環境污染在所難免。
對政府部門來説,環境無疑是最基本的公共産品。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將修改大氣污染防治法列入今年立法計劃。當前環保的最大困境是,雖然各項制度規定細緻入微,但大氣狀況仍在悄無聲息地惡化。究其原因,在於缺乏一種基於控制污染總量的法律約束。扭轉這樣的局面,不僅需要控制單個污染源,更應從宏觀決策層面控制污染總量,將環境品質納入官員考核體系,不僅有利於明確分工、統一部署,同時也是政府責任的一種具體體現。
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法律制度的生命力都在於執行,以“史上最嚴”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遇冷為鏡鑒,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要想發揮出預期威力,首先就應該明確違法者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誰來進行監督、如何進行追究、怎樣進行處罰——加大處罰力度只是一方面,明確相應的領導責任以及調整幹部考核體系,顯然更加重要。只有令污染企業和相關部門的負責人感受到切膚之痛,他們才會真正懂得環保到底意味著什麼。退一步説,只有確保每起環保案件都能得到及時查處,才能最大限度調動公眾積極性,從而共同守護碧水藍天。
強化聯動機制,落實各方責任
大氣污染嚴重的現狀是多種因素造成的,而大氣污染防治則是一個龐大而複雜的系統工程,要加強頂層設計,法律、行政、經濟等多種手段並舉,建立區域聯防聯控制度。只有政府部門和社會各方面齊抓共管,落實責任,才能真正打一場大氣污染防治的人民戰爭。
針對當前我國大氣污染問題呈現出的區域性複合型的特點,治理難度大的現狀,現有的聯防聯控機製作用發揮不夠,結合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特點對症下藥是當前工作的重點。
正在北京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近日分組審議關於檢查大氣污染防治實施情況的報告。
“在一些重要的活動中,我們打出了大氣污染防治的組合拳,這些措施看起來是有效的。”張興凱委員建議採取綜合措施防治大氣污染,希望有關部門今後能從大氣污染、經濟、就業以及可持續發展等方面,對組合拳的成效進行綜合的政策評價,總結出防治大氣污染的有效、可行的措施。
梁勝利委員建議建立健全防治大氣污染的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強化聯動機制,落實各方責任。“在現實中,行業、部門或單位為了謀求自己的利益,把污染防治的任務推給政府,把問題留給社會,這是大氣污染防治難以突破的一個重要原因之一。要打破部門、單位和個人的利益壁壘,使其自覺承擔社會責任。”就此,他進一步指出,應把防治大氣污染部門聯席會議這個機制延伸到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從頂層設計開始,明確各個行業、單位和企業的責任,聯動解決,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
“既要有聯防聯控的機制,還需要根據造成的原因、根本性治理的要求界定責任主體,制訂治理的實施方案和具體工作規劃,明確目標,限期治理。”蔣巨峰委員強調,要想研究出切實解決區域性複合型大氣污染具體可行的路徑、辦法和措施,首先要弄清楚區域性大氣污染的源頭在哪,根本原因是什麼以及如何從源頭上進行根本治理的方法與措施。把這些問題弄清楚以後,既要有聯防聯控的機制,更需要根據造成的原因、根本性治理的要求界定責任主體,制訂治理的實施方案和具體工作規劃,明確目標,限期治理。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王雲龍委員也主張要用系統工程的觀點來統籌防治大氣污染,防止顧此失彼。他強調,該付出的代價必須付,但要防止付出不必要的代價,要著急但不要急躁,要統籌經濟建設和生態建設,要統籌治理大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特別是水污染、土壤污染,這兩者的危害不比大氣小,治理起來難度更大,所以要綜合考慮、統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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