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監總局: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資訊公開至少2年

發佈時間: 2014-09-23 15:44:32   |  來源: 中國新聞網   |     |  責任編輯: 沈曄

 

國新辦今日就加強企業誠信建設、加大事中事後監管舉措舉行新聞發佈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稽查局局長毛振賓在答記者問時表示,行政執法機關做出的食品藥品處罰決定或處罰決定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必須予以公開,並且公開的期限不少於2年。

毛振賓表示,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要求,特別是“全國商打辦”規定,行政處罰的資訊必須6月1號來公開,食藥監總局2014年8月專門出臺了食品藥品的行政處罰案件資訊公開的實施細則,細則將進一步促進食品藥品監管系統依法行政,對規範執法程式,正視違法行為,加強自我約束和引導社會監督起到更加積極的作用。

他介紹,細則中規定了行政處罰案件資訊公開的意義,公開的原則,管轄的許可權,主動公開的範圍、內容、方式和審查要求,以及已申請應該公開的內容,包括資訊公開工作的保障協調、考核和監督機制。其中比較重要的案件處罰資訊公開的原則是適用一般程式,依法查辦的食品藥品信用處罰案件資訊要進行公開。公開的範圍並不局限于假冒偽劣和侵權的案件,對其他類型的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同樣適用資訊公開。

“當然涉及到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以及一些行政機關內部管理的資訊、過程資訊可以不予公開。對不予公開的行政處罰案件資訊必須經過審查,其他凡是符合公開範圍的案件資訊都要對社會公開。”毛振賓説,細則中出臺了案件資訊公開的監督機制,違反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由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建議地方政府對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據介紹,目前甘肅、上海、重慶一些省市局行政處罰案件的資訊在網上已經能夠看到。毛振賓強調,凡是必須主動公開範圍的行政處罰案件資訊,要求自行政執法機關做出處罰決定或處罰決定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必須予以公開,並且公開的期限不少於2年,以便公眾查詢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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