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晚,吉祥航空的HO1253航班飛行途中貨艙煙霧警告裝置被觸發,飛機緊急備降濟南遙墻機場。經查,係因托運物品中含有易燃危險物品——二乙胺基三氟化硫,該物品是具有腐蝕與易燃性。
該貨物是申通快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通快遞)的快件,經兩次“轉手”後,由持有航空貨運單的上海申海傑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進行托運(以下簡稱申海傑物流)。
中國航空運輸協會
(以下簡稱中航協)表示,相關方採取隱瞞手法將危險品謊報為普通貨物運輸,性質惡劣,嚴重危及民航安全,根據有關規定作出了登出
“申通快遞有限公司”、“上海秉信物流有限公司”、“上海申海傑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的貨運銷售代理資質等處罰。
昨日(3月17日),申通快遞相關人士接受《每日經濟新聞》採訪時表示,已針對問題進行全面整改,包括對涉事網點進行停業整頓,全國網點要求嚴把安全,並在各個轉運中心增添安檢儀器等措施。
不過,有業內分析人士認為,此事的始作俑者——寄件人應該承擔首要責任,機場安檢同樣存在問題。
申通等被中航協登出資質/
3月10日晚,吉祥航空的HO1253航班飛行途中貨艙煙霧警告裝置被觸發,班機緊急備降濟南遙墻機場。
3月12日,中航協發佈的通告指出,HO1253航班火警事件係托運物品中含有易燃危險物品——二乙胺基三氟化硫,該物品是具有腐蝕與易燃性的液體。
經查,該貨物是申通快遞的快件,貨運單上填寫的貨物品名為“標書、鞋子、連接線和軸承”,托運人為上海申海傑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收貨人為北京市多元申通快遞服務有限公司。
記者從中航協獲悉,此次事件中,申通快遞作為攬貨方,因與航空公司無銷售代理協議,交由了上海秉信物流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上海秉信)運送,上海秉信也未與航空公司簽訂銷售代理協議,便將貨物轉交持有航空貨運單的申海傑物流進行托運。
中航協表示,鋻於這三家公司超出經營範圍承攬危險品,在未按照民航276部規章與委託航空公司簽訂危險品協議的情況下,採取隱瞞手法將危險品謊報為普通貨物運輸,性質十分惡劣,嚴重危及民航安全。根據《中國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資格認可辦法》的有關規定,中國航空運輸協會決定登出
“申通快遞有限公司”、“上海秉信物流有限公司”、“上海申海傑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的貨運銷售代理資質。
與此同時,中航協還表示,鋻於在調查中發現
“上海申海傑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與“上海利騰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上海翔鷹航空服務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相同,決定同時對
“上海利騰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上海翔鷹航空服務有限公司”停業整頓3個月,視其整改情況再做進一步處理。
業內呼籲加強多方監管/
昨日(3月17日),申通快遞相關負責人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畢竟與該公司有關,不能推卸,已採取整改措施。
“針對出了的問題,已進行整頓和改善”,該負責人告訴記者,“事情發生之後,我們對涉事的網點進行停業整頓,也緊急召集了貨代公司開會,要求嚴把安全關,還在各個轉運中心增添了安檢儀器等設備。”
快遞物流諮詢網首席顧問徐勇昨日對記者表示,遭遇貨運銷售代理資質的處罰,對申通快遞來説,在訂單業務上不會産生多少直接的影響,但對其聲譽影響比較大。
“貨運銷售代理資質是指可以直接向航空公司訂艙,而申通快遞大部分航空貨運業都是通過代理來完成的,直接訂(艙位)的比較少,因此這個資質的取消對其業務影響不大,因為同樣可以通過其他代理來完成”,徐勇進一步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但在這事件中,發件人故意把危險品交給快遞公司,應該承擔主要責任。危險品絕對不允許帶上飛機,機場在安檢環節沒有檢查出,同樣也應負一些責任,如果只是對申通這些快遞公司處罰有欠公平之嫌。
申通快遞有關人士向記者透露,據其了解發件方可能是上海的一家規模不太大的化學品公司,該公司應該對所寄的物品是否危險品有清楚的認識,但在寄發快遞時説是普通試劑,沒有什麼危險性。
“快遞公司是沒有危險品運輸資質的,把危險品交給快遞公司來運輸,這本身就是一件不合法的事情,一齣事情就是快遞公司的責任,其實也挺無奈”,上海某快遞公司業內人士昨日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作為寄件方應該了解這樣的規矩,相關的危險品不應再通過快遞公司,出事了快遞公司聲譽會造成很大的影響。
該業內人士還告訴記者,目前業內快遞公司對於他們電商的老客戶,衣服、鞋子之類的基本開箱驗試的不多,而對於一些零散的客戶還是基本能做到開箱驗試的,但普通的快遞員對於物品的識別程度有多高是個問題,如果寄件人故意隱瞞,很多情形下他們無法辨別出物品是否違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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