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起正式實施的新消法,提高了商家欺詐行為的賠償標準,從“退一賠一”增加到“退一賠三”,並且賠償有保底,最低也要500元,不良商家的違法成本進一步提高了。
●案例一
2013年3月24日,楊先生在廣州白雲區的振榮超市購買了一瓶標價為41.8元的舒膚佳沐浴露,保質期到2016年10月15日,一塊標價為5元的舒膚佳品牌香皂,保質期到2015年9月17日。回家後楊先生發現舒膚佳香皂有異味,他覺得有可能是假貨,於是他憑防偽標簽向廠家確認,發現兩樣産品都是假貨。楊先生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超市退一賠一,但協商無果,楊先生遂請求工商部門協調處理。
最終,在工商管理部門的協調下,楊先生和超市達成“退一賠一”的協議,超市將産品收回並退給楊先生100元。
●案例二
2014年2月10日,伍先生在廣州白雲區三元里的新百倫專櫃購買了四雙新百倫鞋子,每雙價值400多元。伍先生購買後聯繫廠家驗貨,被告知鞋子是假貨。伍先生把鞋子拿回該店要求退貨,但是店家拒絕了伍先生的要求。
伍先生打電話到消委會投訴,在消委會的調解下,店方最終同意將錢退還給伍先生。
●案例三
2014年1月初,市民陳先生在黃埔區的騰躍通訊手機店購買了一台手機,當時商家告訴他所購手機是紅米手機,價值999元。陳先生購買後到網上查詢發現,該手機並不是紅米手機,而是假冒偽劣的山寨産品,通過機身串號查詢發現,該串號有1000多次的查詢記錄。
陳先生要求商家退貨,商家表示只能退900元,剩下的99元不能退。陳先生投訴至廣州市消委會,在消委會的調解下,商家最終同意全額退款。
廣東環宇京茂律師事務所律師馬平川表示,上述案例的商家都涉嫌欺詐:“所謂欺詐,是指通過故事捏造虛假情況,歪曲掩蓋真實情況的手段,使對方做出錯誤判斷,並作出意思表示的行為,一般有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兩種典型表現形式。”
馬平川説,如果按照舊消法頂多只能退一賠一,但按照新消法的話,要退一賠三,保底500元。那麼,案例一和案例二中的消費者都可以得到500元的賠償。而案例三中的消費者,就可以得到2997元的賠償。“這實際上就是懲罰性賠償,對於一手機店來説,賣10部手機掙的錢,不一定比被發現賣一部假貨賠的錢多。”
廣東省消委會相關人士也表示:“現在的這個條款,對於越是單價高的商品,違法成本也就越高,也越具有警示效應。提高賠償額度可以促使商家更加自律。”
新消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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