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廣東省各級消費者委員會2013年受理投訴情況分析出爐,2013年郵政業服務投訴降幅最大,達52.47%。快遞服務問題依然突出,投訴達1819件,佔郵政業服務的91.22%。其中,申通快遞因利用霸王條款規避責任,“保丟不保損”、物品丟失索賠難等遭到客戶投訴。
據《廣東省各級消費者委員會2013年受理投訴情況分析》,申通快遞利用霸王條款規避責任,存在“保丟不保損”、“丟失索賠難”等情況。
湖南消費者周先生投訴稱,他于2013年7月底收到通過深圳申通快遞公司郵寄的幾罐奶粉,拆開包裝後發現物品均有不同程度的損壞,有些奶粉還漏出來了。考慮到物品的特殊性,周先生寄件時選擇了1400元的保價服務,並付了42元保價費。收到損壞的物品時,周先生當場拒收並要求賠償。
周先生向申通公司上海總部投訴後,深圳申通公司以“保價郵件,只保丟不保損”為由,拒絕了消費者的合理賠償要求。省消委會受理周先生的投訴後,該公司依然堅持所寄物品是“保丟不保損”,在多番溝通後,深圳申通公司最終給出賠償700元,奶粉由申通自行處理的方案,因考慮到時間拖得太長,罐子也已變形,周先生怕奶粉變質,也只能勉強同意該方案。
廣東省消委會認為,“保價郵件,只保丟不保損”的條款顯失公平,消費者購買了保價服務出現糾紛後,消費者損失了全部郵寄品的所有權,而快遞公司以“保價郵件,只保丟不保損”等説法,減輕了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加重了消費者的負擔。希望有關快遞行業的監管部門對這些不平等條款進行監管。
此外,申通快遞被指物品丟失索賠難。2013年12月,廣州劉先生投訴稱,其通過申通快遞郵寄一部手機至深圳,在快遞單上註明內件名稱為pomp
c6手機一台,收件方收件驗貨時確認物品是半塊磚頭,當場拒收。次日劉先生向申通客服遞交理賠函,對方卻一直未處理,而後劉先生一直與申通總部和廣州分部溝通,對方答應賠償500元,劉先生不接受,認為這完全是申通內部監管不到位而導致客戶的損失,遂向消委會投訴,要求按實際損失(購物發票金額為1499元)賠償。經調解,申通公司最終也只同意賠償800元給消費者,劉先生無奈接受。
廣東省消委會提醒,消費者在寄遞物品時,一是要選擇正規的、證照齊全的快遞公司,盡可能選擇投訴少、信譽高、服務好、經營規範的快遞公司;二是仔細閱讀快遞單條款謹防陷阱;三是貴重物品保價投遞降風險;四是先驗貨再簽收減糾紛;五是發現問題及時投訴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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