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簡稱新消法)15日將正式施行。新消法從制度上加強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加大懲罰性賠償力度,規範網路購物等新的消費方式,虛假廣告代言人將被追責。針對有關修訂,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張家華、梁睿兩位法官日前結合案件受理情況就消費者如何依法有效維權給出提示。
據張家華介紹,當前消費者維權案件涉及領域越來越廣泛,但是消費者舉證能力的高低直接影響了訴訟結果。“我國民事訴訟法實行以‘誰主張,誰舉證’一般的證明分配規則。以買賣合同糾紛為例,消費者主張其購買的商品存在品質問題,但是其未保留相關的購物憑證,在發生糾紛時,經營者可能以不是其出售的商品為由進行抗辯,如果消費者不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其曾經在經營者處購買此類産品,則會面臨敗訴的風險。”
梁睿表示,從有關案件審理實踐來看,消費者在機動車、電腦、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領域的維權行為,要證明其購買的商品和服務在購買時存在瑕疵非常困難,尤其是交接商品或者服務時未發現的瑕疵。針對此類“舉證難”問題,新消法明確了經營者在耐用商品或裝飾裝修服務半年內的舉證責任。
梁睿説:“修改後的消法對此做出了專門的規定,針對機動車等耐用品和裝飾裝修服務,消費和在接受商品或服務起6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證明責任。而如果在6個月後發現瑕疵,則根據民事訴訟法中的證明責任分配規則確定相應的證明責任由誰承擔。”
張家華認為,經營者違法成本低是消費者權益受侵害現象屢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大多數生活消費為小額消費,即使出現消費欺詐,多數消費者都因為覺得可期望的維權收益太小而止步維權。對此,新消法加大懲罰性賠償力度,賠償金額為商品價款或服務費用的3倍,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以500元為最低賠償額,同時增設了精神損害賠償。
張家華還表示,針對網路購物等新的消費方式,新消法進一步保護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修改後的消法規定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繫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品質、價款或者費用、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資訊,賦予消費者在一定期間內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權利,除特殊情況外,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且無需説明理由。”
此外,新消法追責更為廣泛,涉及損害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僅經營者要承擔責任,作為廣告經營者、發佈者以及推薦該商品的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和個人也將承擔連帶責任,虛假廣告代言人將被追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