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究竟為何要談房地産稅?

發佈時間: 2016-11-16 09:26:07 |來源: 新京報 | 作者:李寧 |責任編輯: 君君

 

國家應該厘清房地産稅的立法初衷,要在立法之初明白告訴老百姓,房地産稅是幹什麼的,在此基礎上再進行理性的討論、建言獻策。

據媒體11日報道,賈康出席中國與世界經濟論壇,表示,未來五年中國房地産稅推出的概率是50%,他指出,房地産稅完全可以區分不同的區域,熱的地方先行,涼的地方先不動,冰火兩重天重新區別對待。

賈康的這次表達,代表了他對房地産稅改革功能定位認識的重大轉變——從之前調節貧富差距轉向房地産市場調控。

在此之前,關於房地産稅改革的功能定位始終模糊不清,導致市場和專家學者的爭議較大。有人認為房地産稅意在調節貧富差距。有人認為房地産稅改革是為地方建立主體稅源,兼顧財政收入和完善稅制兩種功能。其他人則希望以此調控房地産市場,倒逼多套房的持有者向市場供房,以打壓房地産投資投機者。

當然,對於房地産稅收改革的不同功能定位,導致稅制改革,特別是徵稅範圍、稅率和徵稅方式等的確定上會有很大不同。

假如定位為調節貧富差距,那麼房地産稅就是一個財産稅,應該以普遍徵稅為原則,以房産的價值大小來確定徵稅範圍、稅率等。比如北上廣的一套房屋價值比中西部小縣城的10套房屋價值都大,因此,從公平性來説,即使是首套或者二套,但對房屋價值大的不徵稅,對價值小但數量多的徵稅,顯然是不公平的。

假如定位為調控房地産市場,那麼多套房肯定要徵稅,首套房或者家庭人數較多的二套房不管價值高低,都應該免稅。在稅率上,應該是套數越多,稅率越高,真正打壓投資投機者;在徵稅方式上,要設置在交易環節,降低成本,防止稅款流失。

假如是為了給地方建立主體稅源、調整稅收結構等,那麼就應該賦予地方稅收立法權,在稅率確定、徵稅範圍等方面,賦予地方一定幅度範圍的減免稅權。比如對房屋免稅面積的設置、低稅率還是高稅率的選擇等,要讓地方政府根據本地區家庭結構實際情況來確定。同時也要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地方政府需遵循地方人大的立法程式,並報國家有關部門備案執行。

總之,國家應該厘清房地産稅的立法初衷,要在立法之初明明白白告訴老百姓,房地産稅是幹什麼的,讓老百姓知道房地産立法的目的,在此基礎上進行理性的討論和建言獻策。

筆者看來,目前房地産稅收改革不應考慮調節貧富差距,應該以立足房地産市場調控為主要功能。因為其一,房地産稅雖然以房屋土地等資産為徵稅對象,但如果定位為調控貧富差距,那麼在房屋沒有交易,也就是沒有現金流入的情況下,對房屋徵稅實際上是對房屋持有者的收入課稅,性質上與個人所得稅相同,所以調節貧富差距應該改革個人所得稅,而不是房地産稅。

其二,調節貧富差距的前提是稅制本身的公平公正。要實現房地産稅本身的公平公正,最核心的因素就是對房屋價值的確定要採取大家認為公平的方式,但是在這方面,我們目前還沒有完善的手段和措施,因此在公平性上很難保證。

其三,現階段我國依法納稅的意識還不足以支撐房地産稅主動申報的管理制度,同時在沒有收入支撐的前提下,房地産稅徵稅會引起民意反彈,引發社會矛盾,對於這點,在立法之初必須考慮。

相反,如果定位為調控房地産市場,就可以採取化繁為簡的手法,例如在房價上漲過快的城市率先推進,或者全國統一推進,但需要賦予地方稅收立法管理權,考慮全國的差別性因素。這樣既兼顧了産業政策調控,又為地方建立主體稅源確定邁出了堅實步伐,一舉多得。□李寧(註冊稅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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