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宣傳智慧財産權司法保護,有力打擊震懾侵權違法行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示範引領作用,“七彩雲南文旅執法”微信公眾號特公佈兩起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案件,希望能夠通過這些鮮活的案例,提高全社會對智慧財産權保護的認識與重視程度,共同營造尊重創新、守法經營的一流法治化營商環境。
胡某涉嫌侵犯著作權案
案情簡介:
7月19日,某網路代理公司負責人楊先生報警稱“約戰合擊”遊戲非法獲取並修改“熱血傳奇”源代碼,致使原遊戲公司蒙受經濟損失。接此重要警情後,雲南省曲靖市、區兩級公安機關高度重視,立即成立專案組,並指定白石江派出所受理此案,經司法鑒定顯示兩遊戲相似度極高,確認侵權事實成立。8月27日,專案組民警奔赴外省,將犯罪嫌疑人胡某抓獲,據胡某交代,作為資深玩家,他購買源代碼修改後運營,並投放廣告,非法獲利13萬餘元。目前,犯罪嫌疑人胡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權,已被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小貼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電腦軟體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影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影的;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影製品,或者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
(五)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影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
何某某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他人影視作品案
案情簡介:
北京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舉報,微信公眾號“愛某音”及其網站涉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通過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昆明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于2022年11月7日依法對“愛某音”微信公眾號和網址進行了(遠端)勘驗。
經查,微信公眾號“愛某音”及其網站註冊人何某某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廣播劇,並且利用“會員制度售賣”、打賞和VIP充值共收入7元,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屬於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昆明市文化和旅遊局給予何某某警告、沒收違法所得7元並處人民幣3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小貼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無害化銷毀處理侵權複製品以及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影製品,或者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影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影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複製或者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故意製造、進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於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影製品或者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資訊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影製品或者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資訊未經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仍然向公眾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七彩雲南文旅執法”微信公眾號)
(責任編輯: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