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網”觸“法網” 雲南普洱一人因非法捕撈水産品獲刑

時間:2023-08-15來源 : 中國網作者 : 戴錚

8月14日,雲南省普洱法院以全國生態日為契機,聚焦普洱“兩江”與自然資源保護向社會發佈生態司法保護典型案例。被告人王某于禁漁期內非法捕撈野生絲尾鳠11尾,被判非法捕撈水産品罪,並承擔“增殖放流”生態修復責任。

據悉,2022年7月至2022年8月9日期間,被告人王某在瀾滄江主幹道臘撒河口段水産種質保護區水域,于禁漁期內使用自製“懶鉤”非法捕撈野生絲尾鳠11尾,共計42.05公斤。同年8月9日,被告人王某在銷售前述漁獲物時被現場查獲。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案涉漁獲物共計價值5046元人民幣。思茅區人民檢察院就被告人王某違法捕撈造成漁業資源破壞的行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並承擔生態修復責任。

一審過程中,思茅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保護水産資源法規,在瀾滄江主幹道臘撒河口段禁漁期和禁漁區內非法捕撈水産品,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産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犯罪行為破壞了水生生態系統的良性迴圈,危害瀾滄江生態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導致社會公共利益受損,應當承擔生態損失的侵權責任,並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結合被告人王某具有坦白、自願認罪認罰等從輕、從寬處罰情節,以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捕撈水産品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責令被告人王某向瀾滄江臘撒河口段增殖放流絲尾鳠2762尾、鯉魚5760尾以修復生態。宣判後,被告人王某按判決要求進行了相應的增殖放流,各方未上訴、抗訴,該案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據悉,本案發生於瀾滄江流域。被告人王某非法捕撈的行為破壞了水生生物自然生長繁育規律,危害水域生態系統的良性迴圈,應予以依法懲處。

本案中,人民法院堅持恢復性司法理念和寬嚴相濟司法政策,以判決形式責令被告人修復生態,並通過巡迴審判和以案釋法督促被告人積極履行。既嚴肅懲處了破壞瀾滄江水産種質保護區的違法犯罪行為,宣傳了流域水生態保護,又修復了受損的生態環境,對推進瀾滄江流域生態保護提供了有益實踐。(戴錚)

(責任編輯:黃俊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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