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文山州富寧縣一男子一天與朋友連喝三場酒,當晚因呼吸心跳驟停死亡,其家屬要求共飲者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後,十九名同桌飲酒人各賠償家屬1000元至8000元不等。
3月9日20時許,諶某到某村小組汪某家吃飯,其與同桌的汪某、蘇某、楊某等6人一同飲酒,22時許,諶某來到一家燒烤店與遊某、陸某、代某等6人一同飲酒,23時許,其又到該燒烤店隔壁桌與龔某、趙某、劉某等7人一同飲酒。24時許,代某將諶某送至其住處後離開,當晚諶某因呼吸心跳驟停死亡。
事發後,諶某家屬要求同桌飲酒者賠償經濟損失。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雙方進行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汪某、蘇某、楊某等19人各自賠償諶某家屬1000元至8000元不等。法院經審查後認為,申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符合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法定條件,裁定確認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有效。
共同飲酒有風險,在同桌飲酒過程中,同飲者之間對相互的人身安全負有一定的安全注意義務,一旦出現共同飲酒者過量飲酒陷入危險狀態的情況,其他人應當積極履行勸告、護送、通知、照顧等義務,以減少安全風險,如果“酒友”疏于履行這種義務,導致同飲者因此遭受人身損害或其他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富寧縣委政法委 富寧縣人民法院 文山州委員會政法委員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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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責任編輯:黃俊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