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震撼了!特別是看到他被手銬銬起來帶走,我直觀地感受到了法律的威嚴……”“我也是第一次知道還有幫信罪這個罪名,以後我會跟親朋好友好好宣傳這條法律。”旁聽群眾紛紛説到。
4月19日,屏邊法院到屏邊縣白河鎮臘哈村委會,以巡迴審判的方式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趙某龍涉嫌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非法持有槍支罪一案並當庭宣判,當地村委會幹部、村民等50余人到場旁聽。
事情回到2021年2月,被告人趙某龍以2000元價格出售一張中國農業銀行卡及K寶給廖某芳(已判決)使用,後又按照廖某芳的要求辦理一張電話卡並綁定該銀行卡。其出售的銀行卡隨後被廖某芳用於幫助他人支付結算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所得資金,支付結算金額為收入559098.61元、支出559124元,構成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2022年5月19日,屏邊縣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趙某龍家中查獲疑似槍支一支,該疑似槍支系其本人持有。經鑒定,被告人趙某龍持有的槍支是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民用非制式槍支。
庭審中,法庭核實了本案的事實,對相關證據進行了舉證、質證及認證,被告人趙某龍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龍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仍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被告人趙某龍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民用非制式槍支一支,其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告人趙某龍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並罰。
最終,法院根據被告人趙某龍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現等,當庭宣判:被告人趙某龍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宣判後,被告人趙某龍被屏邊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庭審結束後,法官結合本案案情,就“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非法持有槍支罪”進行了普法宣傳,為旁聽群眾解答疑惑,併發放了普法宣傳冊。本案通過直擊庭審現場,以直觀且深入人心的方式以案釋法,達到了良好的普法宣傳效果,進一步提升了人民群眾法律意識。
法官提醒: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網際網路賬號等,不得提供實名核驗幫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係開立上述卡、賬戶、賬號等。同時,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具有高度危險性,屬國家嚴格管制的違禁物品。
幫信罪的常見情形:明知他人違法進行賭博遊戲,仍為其提供玩家充值通道和支付結算業務,並按比例收取手續費的行為;明知他人開辦的銀行卡可能用於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等犯罪行為,仍幫助其開辦銀行卡;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的幫助;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如幫助微信解封行為;行為人通過租用伺服器,安裝偷盜軟體在特定的電腦上,從而將其偽造成網吧的電腦,獲取網路遊戲中的特權服務,其行為違反國家規定,對電腦資訊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控制電腦資訊系統罪;另一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技術支援,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劉夢楠 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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