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強基在行動】雲南普洱首例高空拋物案被告人獲刑

時間:2023-04-21來源 : 中國網作者 : 佚名

近日,由雲南省普洱市思茅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杞某某涉嫌高空拋物罪被思茅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杞某某因感情糾紛在居住的某小區11樓內與男友發生爭吵,為發泄情緒,杞某某將花盆、鞋子等物品從所居住的11樓窗戶扔出,致樓下停放的兩輛轎車受損,群眾看到後向公安機關報警。民警出警後,杞某某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主動與兩名受害人道歉並賠償損失,獲得了兩名受害人的諒解。公安機關經審查,以杞某某涉嫌故意壞毀財物罪立為刑事案件,之後以涉嫌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偵查。檢察機關通過偵查監督協作辦公室了解到該案後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並根據案情定性為高空拋物罪,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以杞某某涉嫌高空拋物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公安機關將犯罪嫌疑人杞某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後,杞某某對案件提出質疑,認為其已賠償受害人損失並得到諒解,為何還要將其移送起訴。承辦案件的檢察官對其耐心細緻地釋法説理,使杞某某認識了自己行為的性質,願意認罪認罰,並與檢察機關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考慮到其係初犯、偶犯,案發後主動賠償了受害人經濟損失並獲得諒解,且自願認罪認罰,案件起訴後經公開開庭審理,法院依法採納了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對其適用了緩刑。

據了解,高空拋物的行為可能會觸犯以下五個罪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高空拋物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具體到本案,杞某某的行為不針對特定的人,故其不構成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罪;從杞某某拋物的位置來看,其所拋的物品的地面為綠化帶和固定的停車位,且當時車位已停放車輛,不會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公私財物受損害,故其行為不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杞某某的行為雖然造成了停車位上的兩車受損,由於兩車的損失數額達不到立案標準,故其行為也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杞某某多次從建築物高空任意拋擲物品,不僅可能危害到他人人身、財産安全,對社會秩序也造成嚴重危害,並造成了一定的後果,其行為已涉嫌高空拋物罪。(思茅區人民檢察院 普洱日報供稿)

(責任編輯:黃俊飛)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