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高院發佈7起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時間:2023-03-15來源 : 中國網作者 : 張麗君

3月15日是“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3.15”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新聞發佈會,發佈7起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其中民事案例5個,刑事案例2個。案例涉及銷售假藥、醫療美容詐騙、網路平臺購物、教育培訓等社會熱點問題,聚焦消費者保護重點領域,案件類型豐富,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張祥會上介紹,發佈這些案例旨在規範市場行為,回應消費者關切,提高消費者理性維權的意識和能力,引導經營者規範經營、誠信經營,在全社會營造誠實信用的市場環境,同時展示全省法院為促進消費、規範市場、營造安全誠信放心的消費環境作出的努力。

這次選取的案例突出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如案例:網售不合格預包裝食品應承擔賠償責任——某商行與莫某資訊網路買賣合同糾紛案,旨在通過案例推動誠實守信的價值追求。突出加大對侵害消費者權益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如案例:林XX銷售假藥案,旨在彰顯加大人民法院對銷售假藥侵害消費者權益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保護群眾生命安全的決心。突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營造公平競爭、誠實經營的市場環境,如案例:擅自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足以導致消費者混淆的,構成商標侵權—某酒店管理公司訴某商旅酒店侵害商標權糾紛案,旨在規範企業之間的不誠實的競爭行為,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市場問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多年來,雲南法院高度重視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依法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張祥表示,希望這些案例産生積極的規範、評價、導向作用,進一步規範生産者、經營者的行為,促進消費者權益保護,推動雲南省消費市場環境持續良好健康發展。(張麗君)

【附: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案例一:

林XX銷售假藥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XX在某市城區市場經營“林XX百貨店”,營業執照經營範圍為日用百貨、服裝、五金零售。林XX從微信好友處進購“新版痛風特效藥”“骨質增生一擦靈”等多種藥品並在其店舖內銷售。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執法人員在林XX店舖內查獲10種藥品,經認定,查獲的10種藥品均為假藥。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XX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銷售假藥,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銷售假藥罪。法院以被告人林XX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五萬元,同時禁止被告人林XX從事藥品銷售及相關活動。

典型意義

藥品安全直接關係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生産、銷售假藥的行為社會危害性大。本案對被告人判處刑罰,充分發揮刑罰對藥品安全犯罪行為的震懾作用,同時禁止被告人從事藥品銷售及相關活動,嚴懲銷售假藥行為,守護群眾“藥箱子”。消費者購買藥品應到正規醫院或藥店,不要輕信來歷不明的藥品,以免給自己的身體健康帶來危害。

案例二:

鄒某等人醫療美容詐騙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至6月,被告人鄒某夥同他人,以免費整形為誘餌,通過發佈微信朋友圈、招聘廣告等方式進行虛假宣傳,誘騙被害人進行整形手術,與被害人簽訂書面協議,變相承諾向被害人返款,要求被害人在第三方平臺分期貸款,之後再以各種理由拒絕返款的方式實施詐騙犯罪,先後詐騙50余名被害人共100余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鄒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其同夥人員另案處理。

典型意義

“美麗貸”詐騙手段更隱蔽、非法所得資金流向更分散、涉及人員眾多。本起醫療美容詐騙案件讓人防不勝防,醫療美容協議自願簽署、貸款渠道正規、無涉黑涉惡資金注入,看似合法的醫療美容貸款項目實則套路滿滿,當貸款審批通過後,第三方平臺會將資金直接轉到醫美機構,消費者不僅要償還本金,還需支付高額的手續費等其他隱形費用,最終成為被害人。在日常生活中,對宣傳手續簡易、利息低、無須擔保、到款快的各種貸款,應保持足夠警惕,在追求“蛻變”的路上,千萬要擦亮雙眼,增強自我保護與防範意識。

案例三:

教培機構不履行合同義務,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

——溫某訴某教育科技公司等資訊網路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溫某通過某網路公司經營的商城購買了某教育科技公司的線上培訓課程,並按約支付9600元培訓費,成為終身VIP。某教育科技公司僅向溫某提供了3個月左右的線上培訓課後,其向溫某發送的連結就無法訪問。溫某認為某教育科技公司不能提供線上培訓,故要求解除雙方的終身學習VIP協議,並要求退還購買終身學習VIP費用。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溫某在某網路公司的商城上購買某教育科技公司的線上培訓課程,因某教育科技公司未按約定提供線上培訓課程服務,致使雙方的教育培訓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對溫某要求解除雙方教育培訓合同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援,判決某教育科技公司退還溫某培訓費7600元。

典型意義

消費者通過網路交易平臺向商家購買商品,本質上是通過資訊網路方式訂立買賣合同,雙方由此建立買賣合同關係,交易的本質與線下交易完全一致。本案中,溫某通過網路交易平臺購買某教育科技公司的線上培訓課程,並依約支付了培訓費,但某教育科技公司未按照約定提供相應服務,致使溫某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某教育科技公司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本案裁判明確了網路交易平臺、商家、消費者三方法律關係,辨明三方責任關係,維護了網購法律秩序的健康發展,切實依法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四:

網購合同中的格式條款不得限制消費者主要權利

——馬某訴某汽車銷售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1年,馬某在某直播平臺上看見某汽車銷售公司的銷售經理李某以直播方式銷售二手車,便與李某電話、微信溝通商定購買車輛。後某汽車銷售公司將涉案車輛送到馬某住所地進行交付,馬某支付了購車款,某汽車銷售公司向馬某提供了《質押車債權轉讓風險告知書》。2022年,該車被某法院執行扣押,馬某得知案涉車輛係案外人朱某于2020年向某銀行申辦購車專項分期業務以透支方式分期購得,後因朱某未按期還款被法院扣押。馬某將某汽車銷售公司及銷售經理李某訴至法院,請求依法解除雙方所簽買賣合同,兩被告返還馬某購車款109000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某汽車銷售公司提供的《質押車債權轉讓風險告知書》係格式條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了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該格式條款無效。同時,某汽車銷售公司明知涉案車輛是質押車、車主係案外人,本案中沒有證據證實該某汽車銷售公司取得車主授權出售該車,其將涉案車輛以“債權轉讓”的名目賣給馬某,係無權處分行為,該行為已導致馬某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故判令解除涉案買賣合同,某汽車銷售公司返還馬某購車款109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係網購合同中,格式條款提供一方利用自身優勢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某汽車銷售公司作為網上二手車的出賣人,在掌握相關法律、車輛權屬等方面具有優勢,其利用優勢地位,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時,某汽車銷售公司未取得涉案車主出售該車的授權,其擅自出售該車的行為係無權處分行為,該行為致使馬某的購車目的不能實現,故馬某解除合同、返還購車款的訴請應予以支援。本案的裁判進一步厘清了網路服務提供者作為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責任,促進了網際網路交易秩序的健康發展。

案例五:

網售不合格預包裝食品應承擔賠償責任

——某商行與莫某資訊網路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0年莫某通過某電商平臺向某商行購買某糕10盒,每盒88元,共支付880元。莫某收到貨物後,發現其購買的某糕包裝袋和禮盒上沒有標簽、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産者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保質期。包裝盒註明“純手工某糕真材實料無添加即食”和“某糕具有補氣養血、凝神靜氣、滋陰潤肺、美容養顏、潤腸通便、提高人體免疫力、安神助眠、改善亞健康、健腦益智的綜合保健功效,是老少皆宜的具有複合保健價值的補品。”莫某以其所購産品無生産日期、生産廠家資訊、生産許可證資訊等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該商行退還購物貨款880元,並依法10倍賠償8800元。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某商行向莫某銷售的食品屬於預包裝食品,包裝上未標明生産者名稱、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未清晰標明生産日期、保質期。某商行以其並非大型工廠為由抗辯與現行法律規定不符,亦有悖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故對其主張不予支援。一審判令某商行返還莫某購物款880元並支付賠款金1000元,共計1880元,二審予以維持。

典型意義

食品生産經營者作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産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是其不容推卸的社會責任。本案中,某商行作為對外經營且具有食品經營許可的商事主體,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從事銷售工作。預包裝食品標簽應標明的內容影響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對銷售者的監管及責任,其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産日期等。某商行網路銷售不符合上述標準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六:

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裝潢近似的標識,足以導致消費者混淆的,構成不正當競爭

——某集團食品公司與某食品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集團食品公司係某糖果的生産商,長期銷售並大力宣傳該糖果。某集團食品公司認為某食品公司生産的糖果包裝裝潢與其生産的相同商品的包裝裝潢近似,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將某食品有限公司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首先,某集團食品公司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涉案商品及其包裝裝潢經過其銷售和宣傳,已在所屬行業及相關公眾中具有了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足以使相關公眾將該包裝裝潢與其公司的商品聯繫起來,成為相關公眾識別其公司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徵,屬於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裝潢。其次,某食品公司被訴侵權包裝使用與某集團食品公司涉案包裝高度近似的色彩搭配和色塊佈局,同時亦使用了多個相似的裝潢要素,導致某食品公司被控侵權包裝裝潢在整體視覺效果上與某集團食品公司的涉案包裝裝潢構成近似,足以造成普通消費者對兩個公司商品的來源産生混淆。某集團食品公司與某食品公司均是雲南地區生産和銷售糖果類食品的經營者,兩者存在明顯的市場競爭關係。在具有較大設計空間的商品包裝裝潢上,某食品公司在糖果的包裝上,使用與某集團食品公司相同的色彩搭配和相似的裝潢元素,主觀上明顯具有攀附某集團食品公司涉案商品聲譽的故意,客觀上足以導致相關公眾對兩個公司的商品産生混淆和誤認,故某食品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判決:某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與某集團食品公司涉案糖果包裝裝潢近似的商品包裝裝潢,包括立即停止生産、銷售與涉案糖果近似包裝裝潢的商品;賠償某集團食品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50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係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裝潢近似的標識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典型案例。涉案商品及其包裝裝潢在所屬行業及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某食品公司被控侵權包裝裝潢與某集團食品公司涉案包裝裝潢構成近似,足以導致普通消費者産生混淆、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正確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制止某食品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促使經濟主體規範自己的經營活動,維護市場秩序,從而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七:

擅自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足以導致消費者混淆的,構成商標侵權

——某酒店管理公司訴某商旅酒店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酒店管理公司是涉案註冊商標的商標權人,其將涉案註冊商標作為酒店品牌在全國開設了數百家連鎖酒店,其該商標品牌在酒店行業內獲得多項獎項,並進入“中國連鎖酒店中端品牌規模20強排行榜”。某商旅酒店未經該酒店管理公司的授權許可,擅自在其企業名稱、酒店招牌、酒店設施用品等多處使用與涉案註冊商標文字內容高度近似的標識,並在多個旅遊網站上進行酒店預定。某酒店管理公司認為該商旅酒店的行為侵害了其註冊商標專用權,遂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商旅酒店停止實施商標侵權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某商旅酒店成立前,某酒店管理公司的涉案註冊商標品牌經過長期宣傳、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且在全國酒店行業具有較大的市場佔有量和影響力。某商旅酒店在其企業名稱、酒店招牌、酒店設施用品上使用與某酒店管理公司涉案註冊商標相近似的標識的行為,明顯具有攀附某酒店管理公司涉案商標品牌商譽的主觀意圖,其即便在所使用的標識中加入“商旅”二字,但“商旅”二字在旅館服務行業中並無顯著性,不能起到區分作用,因此仍容易使相關消費者對該商旅酒店提供的酒店服務與某酒店管理公司之間存在關聯關係産生混淆和誤認。某商旅酒店的行為侵犯了某酒店管理公司對其註冊商標依法享有的專用權,對其權利造成了損害。法院綜合考慮涉案註冊商標的知名度,某商旅酒店的主觀侵權惡意、經營規模等因素,判決某商旅酒店停止侵權,賠償某酒店管理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係擅自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近似的標識構成商標侵權的典型案例。涉案註冊商標在所屬行業及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某商旅酒店為攀附某酒店管理公司的品牌商譽,在其企業名稱和所經營的酒店招牌、酒店設施用品上使用與涉案註冊商標相近似的標識,足以導致普通消費者産生混淆、誤認,構成商標侵權。法院正確適用商標法的規定,制止某商旅酒店“搭便車”式的商標侵權行為,促使經濟主體誠信經營,維護市場秩序,從而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黃俊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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