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相聚慶祝生日,本是開心之事,聚會後卻因醉酒騎車遭遇悲慘車禍,年紀輕輕就失去了生命,同桌飲酒的好友因此被死者家屬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導致的各項損失。
近日,雲南河口法院依法對此起生命權糾紛案作出判決,由被告呂某甲、呂某乙、黃某等10人賠償原告各項損失費用共計人民幣52100元。
案情回顧
2022年1月6日,被告陳某乙因過生日,邀約胡某、李某及被告呂某甲、呂某乙、黃某等11人到河口某餐吧聚餐。聚餐過程中,各被告均飲了不同量的白酒;李某未飲酒,並在中途離開。
聚餐結束後,被告陳某乙又邀約各被告到河口某酒吧喝酒,胡某與被告呂某甲各駕駛一輛摩托車陪同被告黃某(獨自駕駛其摩托車)離開餐吧送黃某回家。其餘7人各自駕駛摩托車去酒吧,後胡某、呂某甲又駕駛各自的摩托車到酒吧與陳某乙等人會合,該9人在酒吧又飲了不同量的啤酒,直至7日淩晨約1時左右結束,各自駕駛摩托車離開。
胡某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于當日淩晨1時40分許,在開河高速公路延長線K220+600M處,與徐某某停放在路邊的重型半挂牽引車牽引重型低平板半挂車相撞,造成胡某當場死亡及兩車局部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鑒定,胡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97.5㎎/100ml,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2022年2月15日,河口交警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胡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且未按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徐某某駕駛未按照規定粘貼車身反游標識的載貨汽車在道路上臨時停放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由胡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徐某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原告認為,發生交通事故前,被告陳某乙作為聚會的組織者與胡某聚餐喝酒至淩晨,各被告對同伴胡某未盡到負有提醒勸誡、照顧陪護的義務,以及勸阻其酒後駕車並妥善照顧安置的義務,應對胡某酒後駕車死亡的後果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
法院判決
庭審中,在承辦法官的耐心調解下,部分被告與原告達成協定:被告陳某乙支付原告各項損失費用30000元,王某、楊某、羅某、周某、陳某甲、楊某各支付原告各項損失費用2000元,呂某甲支付原告各項損失費用3500元,呂某乙支付原告各項損失費用3000元。被告黃某與原告未能達成調解協議,法院作出如下判決:由被告呂某甲、呂某乙、黃某等10人賠償原告各項損失費用共計人民幣52100元。
經審理認為,共同飲酒時,每個飲酒者應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負有最高的注意義務,本案中,死者胡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預見到飲酒後駕駛摩托車的危險性及可能引起的嚴重後果,但其仍然在醉酒的情況下獨自駕駛摩托車回家,放任危險發生,故應對自身死亡的後果承擔主要責任。飲酒導致的危險,不僅針對飲酒人的自身安全,也可能涉及社會公共安全,由於飲酒人實施飲酒在先行為,産生了在後的保護義務,共同飲酒人之間對相互的人身安全應當負有相互提醒、勸阻、通知、協助、照顧等合理注意義務,以減少安全風險。被告黃某作為胡某的共同飲酒人之一,疏于履行提醒、勸誡等注意義務,對此存在過錯,應當對胡某的死亡後果承擔一定的責任。其餘9名被告與原告自願達成的調解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亦不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故法院在判決中予以確認。
法官提醒
共同飲酒行為引發的賠償案件層出不窮,飲酒要文明、適度,切勿賭酒、鬥酒、勸酒,以免造成類似本案的悲劇發生。同飲者如有以下行為的,應承擔法律責任:
1.強迫性勸酒。如用“不喝不給面子”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製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2.明知醉酒人不能飲酒仍勸其喝酒。如明知對方身體不適或服用過不宜飲酒的藥品,仍勸其喝酒誘發疾病或導致中毒等。
3.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自控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時,同飲者沒有將其安全送到家或醫院。
4.對酒後駕車、進行劇烈運動等行為,未進行勸阻,導致發生車禍、身體受傷等損害的。
(孔馨苑 羅旋 龍清清 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供稿)
(責任編輯:黃俊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