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9月17日召開的雲南省礦産資源管理改革系列文件解讀新聞發佈會消息,雲南省推進礦産資源管理改革,按同一礦種來劃分管理層級,即:自然資源部負責管理石油、天然氣等14種重要戰略性礦産;省級負責管理煤、鐵等11種大宗戰略性礦産;其餘礦産由州市及以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雲南省自然資源廳礦業權管理處副處長徐晶表示,在實施改革以前,探礦權出讓登記許可權按勘查礦種、勘查面積、勘查投入來劃分許可權,採礦權按開採礦種、資源儲量規模來劃分許可權。在實際探礦、採礦工作中,勘查面積、勘查投入、資源儲量規模發生變化的情況時有發生,礦業權人只得在上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間奔波。實行同一礦種同級管理,無論勘查面積、投入、儲量規模多少,探礦權採礦權出讓登記許可權基於礦種分類進行管理,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以往探礦權採礦權出讓登記許可權劃分標準多,影響行政管理連續性的問題,並減少了行政管理環節,簡化了審批要件,有助於減輕企業負擔。
據悉,雲南省在制定管理許可權時,將礦産分為重要戰略性礦産、大宗戰略性礦産、普通建築用砂石土礦産和其他礦産4個大類,探礦權採礦權出讓登記許可權具體實施是:石油、天然氣等14種重要戰略性礦産由自然資源部負責管理;煤、鐵等11種大宗戰略性礦産由省自然資源廳負責管理;普通建築用砂石土類礦産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其他礦産由州(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另外,為進一步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結合雲南省煤礦整治工作要求,省級管理的除煤礦、煤層氣以外其他9種礦産涉及的延續、轉讓變更等5個登記事項,也由州(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針對探礦權採礦權出讓登記中的特殊情形,雲南省制定了細化規定。勘查開採礦種涉及多個礦種時,明確按主勘查開採礦種的出讓登記許可權進行管理;涉及勘查開採範圍跨州(市)行政區劃時,由佔勘查區塊或礦區範圍面積大的州(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等規定。(張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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