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據雲南省全面推行行政執法三項制度新聞發佈會消息,《雲南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雲政辦函〔2016〕215號,以下簡稱《審核辦法》)已于2016年12月制定出臺。今年又制定出臺了《實施方案》和《公示辦法》《記錄辦法》。
據介紹,《公示辦法》出臺後,各級行政執法機關依據公示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應當構建分工明確、職責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執法公示機制,明確公示範圍、內容、載體、程式、時限要求、監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事項。
《記錄辦法》出臺後,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要依據記錄辦法,按照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徵收徵用、行政許可等執法類別,結合本單位實際,明確執法環節記錄的內容、方式、載體等事項,完善執法資訊採集、存儲、歸檔、使用等規範化制度,做到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同時,還要進一步明確法制審核主體,配置與形勢任務相適應的法制審核人員,原則上各級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審核人員不少於本單位執法人員總數的5%,不足1人的至少按照1人配置,探索建立健全本系統內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統籌調用機制,實現法律專業人才資源共用,確保法制審核工作有機構承擔、有專人負責。
若經過審核後,當事人仍然認為不合法不公正,怎麼辦?雲南省司法廳副廳長馬忠華解釋道,“法制審核是行政執法機關內部的一種審核把關機制,目的是保證行政行為的合法,但在行政執法決定作出之後,當事人對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決定不服,仍然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馬忠華表示,並不是所有的執法過程都要進行錄音錄影,對查封扣押財産、強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財産權益的現場執法活動執法辦案場所,應當進行全過程無間斷音像記錄。對現場執法、調查取證、舉行聽證、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等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過程,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音像記錄。其他行政執法環節各地、各部門結合自身實際可以選擇文字記錄,也可以選擇文字記錄加音像記錄。(陳一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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