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遏制影視作品署名亂象

發佈時間: 2018-07-11 08:58:06 |來源:光明日報 | 作者:劉婷婷 |責任編輯: 孟君君

 

電影好看,官司難打。近年來,隨著影視行業的繁榮,相關著作權糾紛也逐漸增多,其中因署名問題而引發的糾紛,佔據了相當大的比例。據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所做的一項調查,2013年至2017年,該院受理的涉及影視作品署名問題的702件案件,2014年以後出現的案件是此前的5倍。

所謂著作權中的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這是著作權中最為基礎的權利。在我國《著作權法》中明確規定,“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除外”,“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製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電影管理條例》也規定,“電影製片單位對其攝製的電影片,依法享有著作權”,署名權也自在其中。

然而,現實遠比法規複雜得多。在實際操作層面,嚴格按照法規要求,將影視作品著作權署名為“製片者”的情形極少,反而是其他署名方式“代替”,諸如“聯合出品”“榮譽出品”“聯合攝製”“攝製單位”“權利聲明”等,此外還有前後署名不一、編劇署名缺失、署名錯誤、不具備法人權利的單位也署名等現象,不僅讓觀眾一頭霧水,不知道作品究竟屬於誰,一旦出現著作權糾紛後,如何確定權利歸屬、確認訴訟主體資格,都成了麻煩事,導致權利人難以在影視熱播期及時維權,而版權代理公司也常因版權歸屬不明,遭到網路平臺“拒絕採購”或“不付款”。如果任由這種現象存續,既不利於著作權人打擊侵權行為,維護合法權益,也不利於電影行業投融資、版權交易等,制約電影行業健康發展。

如何才能遏制著作署名的不規範現象?中國網際網路協會網路版權工作委員會秘書長王斌表示,“為了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我們號召會員單位要依法依規署名、誠實信用署名、清晰有序署名、規範表述署名”。如果嚴格按照法規來辦,固然消除了違法之虞,卻不可能解決現實的問題。事實上,隨著電影市場的開放,影片的製作模式趨於多元化,“製片者”不一定拿到《攝製電影許可證》等,也不一定參與實際拍攝;“製片者”往往是投資者,隨著基金模式的創新,影片投資者可能會達到上百人,等等。而過於抽象的“號召”,與法條的規範力和強制力相比,實際效果很難相提並論。

從立法上看,必須規範電影作品署名,明確著作權主體的署名方式。如在《著作權法》《電影管理條例》等法規中,應對“製片者”“攝製單位”等概念作出科學界定、統一規範,避免出現混淆亂用,並對不當署名予以處罰。在《國産電影片字幕管理規定》中,應增設相關條款,明確電影作品的署名方式,如規定片尾必須出現影片著作權人署名,或表明該作品著作權歸屬情況。此外,還應進一步完善電影作品登記制度,簡化電影作品登記程式,壓減登記時間和費用,鼓勵影片製作單位登記版權,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效防止影視署名亂象滋生,讓人們欣賞到更多的影視佳作。(作者:劉婷婷,係空軍軍醫大學法學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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