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品也是商品免費不能免責
發佈時間: 2018-06-13 09:21:38 |來源:北京青年報 | |責任編輯: 孟君君
買手機贈保護套、買奶粉贈小彩碗、買皮鞋贈鞋拔子……現在不管是在實體超市還是電商平臺,買東西送贈品已經是被商家廣泛應用的套路。一些商家用“三無”或假冒偽劣的小家電作為贈品,而且言明“贈品是免費的,不在‘三包’範圍之內”。商家的言下之意是,贈品如果有品質問題,甚至造成了實際後果,贈予的商家包括生産廠家不負任何責任。
商家面對贈品的時候常常出現雙重標準。在給消費者推銷時,總會把贈品誇到天上去,大談這個贈品價值有多高,以此來激發消費者的購買衝動;一旦贈品出了問題遭到消費者投訴時,就會把贈品説得一文不值,狡辯稱“贈品又不是商品,品質肯定沒有商品那麼好”,“本來就是送你的東西,不要太較真”……有時這類狡辯讓消費者也糊塗了,反以為自己為贈品維權是站不住腳的。
贈品到底是不是商品?應不應該按照商品的標準來要求呢?答案是肯定的。從商業倫理上來講,贈品被送出,是建立在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前提之上,沒有買賣就沒有贈送,這個“贈”與親朋好友之間的“饋贈”完全不同。因此,商家的銷售行為與附贈行為不可分割,商家應對其贈品承擔與所出售商品相同的責任。
從法律角度來看,國家有關法規也明確了贈品與商品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佈的《流通領域商品品質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獎品、贈品等視同銷售的商品”。商務部發佈的《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規定:“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不得降低促銷商品(包括有獎銷售的獎品、贈品)的品質和售後服務水準,不得將品質不合格的物品作為獎品、贈品”。贈品跟商品一樣,都必須確保品質可靠、品質過關。
可見,部分商家聲稱“贈品如果出了問題商家不承擔責任”,純屬自説自話,實質上是違反法律規定的霸王條款。贈品一旦發生任何問題,商家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責任:假如贈品出現品質問題,消費者有權利要求退換;假如贈品造成人身、財産損失,商家及生産廠家都要承擔法律賠償責任。
為此,監管部門要加大對贈品的監督、檢查力度。對於商家拿“三無”産品、“試用品”、品質有缺陷的産品作贈品的,或虛標贈品價值、誤導消費者的,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嚴厲處罰,唯其如此,才能讓商家不敢再在贈品上玩花樣、耍套路。(段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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