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放背景音樂也要尊重版權

發佈時間: 2018-06-08 10:01:27 |來源:法制日報 | 作者:何勇 |責任編輯: 孟君君

 

背景音樂不是免費午餐,經營性商業場所播放背景音樂,一定要尊重和保護著作權人、表演者的合法權益,要得到他們的許可,並支付相應的報酬

記者從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了解到,江蘇無錫中院近日對音著協訴無錫勝利門蘇寧雲商銷售公司旗下門店蘇寧易購(聚豐園店)侵權播放背景音樂一案作出判決,判定蘇寧公司侵權事實成立,賠償音著協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1.6萬元(6月7日《法制日報》)。

蘇寧易購的門店因為播放背景音樂而被判賠1.6萬元,這在很多人看來覺得不可思議、難以理解。事實上,很多人包括門店經營者可能都認為,在商場、超市等經營性商業場所門店內播放背景音樂,只是為了營造舒適的購物、消費氛圍,也沒有向消費者收取聽音樂的費用。所以,覺得只要播放的背景音樂不是那種低俗類型的,就不存在什麼問題。

然而,從法律層面説,商場、超市、門店裏播放背景音樂,確實已經屬於一種侵權行為,即侵犯了著作權。蘇寧易購門店播放背景音樂判賠案例,無疑給大眾尤其是商場、超市的經營者上了一堂法制教育課,有利於提高全社會對保護著作權、保護智慧財産權的認識。

表演包括現場表演和機械錶演兩種。現場表演,是指演出者運用演技,向現場觀眾表現作品的行為,最常見的就是演唱會、電視音樂選秀節目。機械錶演,是指運用唱片、光碟等物質載體形式,向公眾傳播被記錄下來的表演的行為,如商場、超市、餐廳、飛機、火車等場所播放背景音樂等。毫無疑問,不管是哪種表演形式,既然是表演,那麼就必須尊重著作權人、表演者的合法權益,這是底線原則。

因為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包括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許可他人錄音錄影,並獲得報酬;許可他人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影製品,並獲得報酬;許可他人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等權利。被許可人複製、發行、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影製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並支付報酬。

經營性場所播放背景音樂,雖然沒有直接向消費者收費,但在客觀上成為吸引消費者的一種手段,本質上已經帶有商業性質。換言之,電視音樂選秀節目、商場超市門店播放背景音樂等表演行為,都需要得到著作權人、表演者的許可,並向他們支付相應的報酬。沒有得到許可,沒有支付報酬,就是侵權行為。

總之,,背景音樂不是免費午餐,經營性商業場所播放背景音樂,一定要尊重和保護著作權人、表演者的合法權益,要得到他們的許可,並支付相應的報酬,不要任性地隨便從網路下載就播放。(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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