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全額計息”條款該叫停了
發佈時間: 2018-06-07 09:33:17 |來源:北京青年報 | |責任編輯: 孟君君
最高人民法院6月6日發佈《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徵求意見稿),其中擬規定,持卡人選擇最低還款額方式償還信用卡透支款並已償還最低還款額,其主張按照未償還透支額計付記賬日到還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相關報道見A11版)
此外,對於是否應該支付、如何支付全額罰息,徵求意見稿還給出了第二種方案,發卡行對“按照最低還款額方式償還信用卡透支款、應按照全部透支額收取從記賬日到還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條款未盡到合理的提示和説明義務,持卡人主張按照未償還透支額計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發卡行雖盡到合理的提示和説明義務,但持卡人已償還全部透支額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張按照未償還數額計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這些規定意味著,“信用卡全額計息”的條款可能被叫停。
信用卡全額計息主要指持卡人未全部償還帳單欠款時,應該按照帳單全額,包括已還款部分為基準計算利息。如帳單為兩萬元,即便到期後僅差1分錢未還,也應按照兩萬元為基準計算利息。可以説,信用卡全額計息早已不是新鮮事物,很多人對其公平合理性多有詬病,但很多銀行依然我行我素地執行全額計息條款。
如2016年3月,央視主持人李曉東用某銀行信用卡消費18000余元,但有69元未還清,10天之後竟然産生了300余元的利息。後得知,銀行收取信用卡逾期利息的方式是以當月帳單總額計算,而非以未償還部分金額計算,李曉東要求銀行返還向其收取的300余元利息。經過一審和二審,直到2018年1月份,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二審判決,認為全額計息的賠償數額過分高於持卡人違約造成的損失,應予以適當減少,要求被告返還多扣劃的錢款253.75元。
無論從公平角度還是從交易習慣角度出發,全額計息條款都對持卡人明顯不公。利息或者罰息,通常建立在本金基礎上,有本金才有利息或者罰息,如果本金已經部分歸還,則欠款人只需就未歸還部分承擔利息即可。在正規的金融借貸或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中,借貸雙方也是如此約定,很少約定全額計息。
即便進入訴訟程式,人民法院無非只是要求債務人就未歸還部分承擔利息,不可能要求債務人就已歸還部分支付利息,哪怕債務人有嚴重違約行為,也不會讓其承擔全額罰息。銀行與持卡人之間是普通的民事法律關係,其顯然沒有特權要求持卡人承擔全額計息。
其次,信用卡全額計息屬於典型的霸王條款和格式合同。辦理過信用卡的人大概都有經歷,推銷者只會口若懸河地宣講免息期、額度等優勢,對風險閉口不提。並“指導”辦卡人按照固定的模板“照葫蘆畫瓢”地填寫相關資訊完事,導致很多人對違約責任根本不清楚,更不知道全額計息條款。特別是,一些銀行還會“善意”提醒持卡人只需歸還10%左右的最低還款額,對全額計息條款卻只字不提,極易讓持卡人掉入精心設置的陷阱,這與備受質疑的“套路貸”有些類似,顯然應受到清理。
法治社會和市場經濟講究誠實信用和公平正義,最高法院的徵求意見稿對全額計息條款予以否定和糾偏,顯然非常必要。當然,在失信成本較低的背景下,信用卡違約現象較多,一些小額違約處理起來費時費力甚至成“賠本買賣”,但這完全可使用其他制裁手段,如將逾期者列入黑名單,意見稿也明確發卡行可主張年利率不超過36%的複利、手續費、違約金等。
也就是説,只要規則明晰,標準合理,不搞小動作,銀行的訴求都能得到支援。這樣才能以司法干預避免銀行店大欺客,讓持卡人受到公平合理的對待。(史奉楚)
相關新聞
新聞熱圖